收入確認的基本原則


收入確認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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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確認的原則———實質重于形式
在《收入準則》中,對收入的定義是“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他人使用本企業資產等日?;顒又兴纬傻慕洕娴目偭魅?,它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代收的款項” 。從這個定義可以分解為收入的三個重要的特征,第一,它是日?;顒有纬傻慕洕?;第二,這種利益流入是靠企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他人使用本企業的資產而取得;第三,流入的經濟利益不包括代收的款項 。這樣,會計人員就能夠從這三個特征來確認收入 。
收入的確認需要會計人員的專業判斷 。每一項與收入有關的交易、事項發生,就要識別收入與之相對應的項目是否應在會計上正式記錄,應在何時予以記錄并計入報表,記錄或計入報表的項目是否符合四項基本標準(可定義性、可計量性、相關性和可靠性)?并且還應考慮:收入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是否相互配比,效益是否大于成本,所應記錄和計入報表的收入項目是否符合重要性原則等 。
收入確認條件新準則五步法如下:
1:識別與客戶訂立“合同” 。
2:識別合同中的單項履約義務 。
3:確定交易價格 。
4: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項履約義務 。
5:履行各單項履約義務時確認收入 。
1.總原則:收入應當在企業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或服務控制權時確認 。
2.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或服務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1)合同各方已批準該合同并承諾將履行各自義務
(2)該合同明確了合同各方與所轉讓商品或提供服務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3)該合同有明確的與所轉讓商品或提供服務相關的支付條款
(4)該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履行該合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
(5)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或提供服務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收回 。
【收入確認的基本原則】現行準則區分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產使用權和建造合同,分別采用不同的收入確認模式,新準則不再區分業務類型 。
現行準則收入確認時以“風險報酬轉移”為判斷依據,新準則以“控制權轉移”作為收入確認時點的判斷標準 。
現行準則對于風險報酬轉移的描述不夠具體,導致實務中對個別業務收入時點的掌握存在難度 。新準則根據合同規定的交付條件判斷控制權是否轉移,企業只有在不再負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剩余義務,且已收取的對價無需退回時才符合收入的確認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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