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消防安全規章制度及應急預案 單位消防安全規章制度( 九 )


9 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職業病防治等工業衛生工作 。
10 經常進行現場檢查,指導基層安全工作,發現違章有權制止,不聽勸阻者,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通知有關領導 。
11 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 。
12 綜合分析研究安全生產中的突出問題,及時向領導或有關部門提出改進意見 。
13 負責傷亡事故的調查、統計、上報和建檔工作,參加各類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工傷鑒定工作 。
單位消防安全規章制度篇5
第一條為保證消防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加強日常的消防設施、設備維修、保養和管理工作,防患于未然,特制訂本制度 。
第二條消防設施設備必須經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并經消防驗收合格 。
第三條各車間必須配備責任心強、具有較高專業知識人員負責消防設施設備的維修、保養工作,其他無關人員不得隨意維修保養消防設施設備 。
第四條各車間安全主任、各班次安全員應每日對消防控制設備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立刻通知安監部處理,并做好記錄 。
第五條公司應當委托具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能力的單位,定期對消防設施設備維護保養,并出具月報告書 。
第六條公司應定期將火災探測器送專業清洗維護部門進行一次全面清洗 。
第七條單位應當對消防設施設備按照規定時間進行維修保養 。
第八條在安全狀況下,任何部門與個人未經許可,嚴禁動用消防安全設施及其附件和線路 。因檢修、建筑裝修和改造確需移動、更換消防安全設施時,必須事先向所在部門及安監部報告,經批準后方可施工 。竣工后必須負責將消防安全設施恢復原狀 。
第九條在公司、車間運輸與搬運物資及安裝改造過程中,應注意周圍消防安全設施,以免碰撞損壞 。如因不慎損壞了消防安全設施,應及時報告公司安監部 。負責管轄的部門、車間有權要求損壞方恢復原狀或進行賠償,并視情節輕重追究其相應責任 。
第十條消防安全設施周圍,嚴禁堆放各類物品 。
第十一條消防報警探頭下方80㎝內,嚴禁存放物品 。
第十二條嚴禁在消防管網和噴淋頭上吊掛雜物及景片等物品 。第十三條自動消防設施的操控設施周圍應保持整潔、暢通,不得進行遮擋或堵塞 。
第十四條嚴禁用熱源、發煙物品靠近報警探頭、噴淋系統等自動消防設施 。
第十五條嚴禁在消火栓接合器周圍停放車輛和擺放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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