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品三包規定關于配飾 鞋品三包規定

1.鞋類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30天;
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90天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包括有效憑證)之日起計算 。
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或三包憑證,經營者予以退貨、更換、修理 。
皮面自售出之日起保修期為3個月、革鞋、布面鞋、漆皮鞋自售出之日起保修期為1個月 。
【鞋品三包規定關于配飾 鞋品三包規定】2.鞋類商品有下列質量問題的,經營者承擔退貨、更換、修理的“三包”責任 。
(一)出現嚴重脫膠(有側幫縫線的除外)、裂漿、裂面、裂綁、裂底、斷跟、泛硝、表皮脫落、塌芯、釘頭突出、網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質量問題的;
(二)經消費者協會認定有其他質量問題的;
(三)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
3.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出現本辦法第三條所列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選擇退貨、更換或者修理 。

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二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四條 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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