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河北雄安新區機動車上牌管理暫行辦法


2023河北雄安新區機動車上牌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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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雄安新區機動車上牌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河北雄安新區總體規劃(2018-2035年)》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 結合雄安新區實際 , 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河北雄安新區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它組織(以下統稱單位) , 個人需辦理“冀X”牌照機動車登記上牌的適用本辦法 。
第三條 雄安新區公安機關是機動車登記上牌的主管部門 , 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實施機動車登記上牌的管理工作 。
雄安新區改革發展、社會保障、人才工作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 , 做好相關審核管理工作 。
第二章 小客車上牌管理
第四條 單位申請小客車登記上牌的 , 單位登記地址應在雄安新區行政區域內 。
車輛納入定編管理的單位 , 應嚴格遵守國家、河北省及雄安新區的相關規定 , 按照車編配額登記上牌;企業應具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有效營業執照 , 按照實際用車需求申請車輛登記上牌;社會團體、其它組織應具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有效登記證書 , 按照實際用車需求申請車輛登記上牌;個體工商戶按照企業有關規定辦理 。
符合條件的單位 , 需攜《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64號)要求的有關材料和其他證明材料到雄安新區車輛管理所辦理相關業務 。
第五條 個人申請非新能源小客車登記上牌的 , 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居住地在雄安新區 ,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視為滿足本項要求:1.雄安新區戶籍人口;2.駐雄安新區部隊(含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軍人;3.持雄才卡的引進人才;4.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單位及配套服務單位在雄安新區工作人員;5.持有雄安新區核發的有效居住證 , 且連續1年以上在雄安新區繳納職工養老保險或職工醫療保險的非雄安新區戶籍人員 。省直參保人員參保年限視同雄安新區參保年限 , 但失業保險應在雄安新區繳納(連續1年以上) 。
(二)個人名下沒有在雄安新區登記的“冀X”牌照非新能源小客車 。
符合條件的個人 , 需攜相關資格證明材料和《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64號)要求的有關材料到雄安新區車輛管理所辦理相關業務 。
第六條 個人申請新能源小客車登記上牌的 , 應符合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
符合條件的個人 , 需攜相關資格證明材料和《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64號)要求的有關材料到雄安新區車輛管理所辦理相關業務 。
第七條 我國駐外外交人員回國返回雄安新區自帶小客車進口的 , 憑監管地海關出具的監管機動車進口憑證和其它有關材料 , 可以直接辦理 。
第八條 個人因離婚需要進行轉移登記的小客車 , 憑人民法院、民政部門出具的有效文書和其它有關材料 , 可以直接辦理 。
個人因繼承需要進行轉移登記的小客車 , 憑人民法院或者公證機構出具的有效文書和其它有關材料 , 可以直接辦理 。
夫妻一方將名下在雄安新區登記的小客車變更至另一方名下 , 轉入方應滿足本辦法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 , 憑結婚證書等有效證件可以直接辦理 。
第九條 申請辦理小客車遷入雄安新區變更登記的 , 小客車應符合國五以上排放標準 , 或為新能源小客車 。
第十條 申請辦理二手小客車登記上牌的 , 小客車應符合國五以上排放標準 , 或為新能源小客車 。
第十一條 申請辦理《機動車行駛證》登記使用性質為“出租客運”、“租賃”的營運小客車登記上牌的 , 小客車應為新能源小客車 。
第十二條 雄安新區相關部門在辦理現場對申請人信息進行審核 。
公安機關人口管理部門負責審核個人的身份信息;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審核非雄安新區戶籍人員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繳納信息;人才工作部門負責審核持雄才卡的引進人才信息;改革發展部門負責審核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單位及配套服務單位在新區工作人員信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審核個人的車輛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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