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票身份證姓名不符能出票嗎,買飛機票為什么會顯示不符合預訂要求?( 二 )


第五條 鼓勵、支持承運人、機場管理機構制定高于本規定標準的服務承諾 。
承運人、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公布關于購票、乘機、安檢等涉及旅客權益的重要信息,并接受社會監督 。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承運人應當根據本規定制定并公布運輸總條件,細化相關旅客服務內容 。
承運人的運輸總條件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相關要求相抵觸 。
第七條 承運人修改運輸總條件的,應當標明生效日期 。
修改后的運輸總條件不得將限制旅客權利或者增加旅客義務的修改內容適用于修改前已購票的旅客,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
第八條 運輸總條件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客票銷售和退票、變更實施細則;
(二)旅客乘機相關規定,包括嬰兒、孕婦、無成人陪伴兒童、重病患者等特殊旅客的承運標準;
(三)行李運輸具體要求;
(四)超售處置規定;
(五)受理投訴的電子郵件地址和電話 。
前款所列事項變化較頻繁的,可以單獨制定相關規定,但應當視為運輸總條件的一部分,并與運輸總條件在同一位置以顯著方式予以公布 。
第九條 承運人應當與航空銷售代理人簽訂銷售代理協議,明確公共航空運輸旅客服務標準,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航空銷售代理人符合本規定相關要求 。
承運人應當將客票銷售、客票變更與退票、行李運輸等相關服務規定準確提供給航空銷售代理人;航空銷售代理人不得擅自更改承運人的相關服務規定 。
第十條 航空銷售網絡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航空銷售代理人進行核驗,不得允許未簽訂協議的航空銷售代理人在平臺上從事客票銷售活動 。
航空銷售網絡平臺經營者應當處理旅客與平臺內航空銷售代理人的投訴糾紛,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平臺內的航空銷售代理人符合本規定相關要求 。
【機票身份證姓名不符能出票嗎,買飛機票為什么會顯示不符合預訂要求?】第十一條 承運人應當與地面服務代理人簽訂地面服務代理協議,明確公共航空運輸旅客服務標準,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地面服務代理人符合本規定相關要求 。
第十二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地面服務代理人和航站樓商戶管理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符合本規定相關要求 。
第十三條 航空信息企業應當完善旅客定座、乘機登記等相關信息系統功能,確保承運人、機場管理機構、地面服務代理人、航空銷售代理人、航空銷售網絡平臺經營者等能夠有效實施本規定要求的服務內容 。
第十四條 承運人、機場管理機構、地面服務代理人、航空銷售代理人、航空銷售網絡平臺經營者、航空信息企業應當遵守國家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不得泄露、出售、非法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旅客個人信息 。
第三章 客票銷售
第十五條 承運人或者其航空銷售代理人通過網絡途徑銷售客票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告知購票人所選航班的主要服務信息,至少應當包括:
(一)承運人名稱,包括締約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
(二)航班始發地、經停地、目的地的機場及其航站樓;
(三)航班號、航班日期、艙位等級、計劃出港和到港時間;
(四)同時預訂兩個及以上航班時,應當明確是否為聯程航班;
(五)該航班適用的票價以及客票使用條件,包括客票變更規則和退票規則等;
(六)該航班是否提供餐食;
(七)按照國家規定收取的稅、費;
(八)該航班適用的行李運輸規定,包括行李尺寸、重量、免費行李額等 。
承運人或者其航空銷售代理人通過售票處或者電話等其他方式銷售客票的,應當告知購票人前款信息或者獲取前款信息的途徑 。
第十六條 承運人或者其航空銷售代理人通過網絡途徑銷售客票的,應當將運輸總條件的全部內容納入到旅客購票時的必讀內容,以必選項的形式確保購票人在購票環節閱知 。
承運人或者其航空銷售代理人通過售票處或者電話等其他方式銷售客票的,應當提示購票人閱讀運輸總條件并告知閱讀運輸總條件的途徑 。
第十七條 承運人或者其航空銷售代理人在銷售國際客票時,應當提示旅客自行查閱航班始發地、經停地或者目的地國的出入境相關規定 。
第十八條 購票人應當向承運人或者其航空銷售代理人提供國家規定的必要個人信息以及旅客真實有效的聯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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