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 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2020( 三 )


(一)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限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二)十八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駕駛非機動車不得載人;
(三)駕駛人力貨運三輪車、殘疾人手搖輪椅車禁止載人,駕駛人力客運三輪車限載二人 , 殘疾人駕駛機動輪椅車限載一名陪護人員 。
第二十七條非機動車載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手搖輪椅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 , 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 , 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 , 后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
(二)人力三輪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米 , 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身0.2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1米;
(三)非機動車載物應當采取加固措施,防止發生貨物散落、飄灑等影響道路通行的情況 。
第二十八條 道路停車點位,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實際和非機動車停放需求進行規劃與設置,并由各區(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管理 ,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規劃與設置 。
申請設置占道非機動車停車場,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負責設置管理的部門審查同意,納入規范管理 。停車場管理人員應當引導車輛有序停放 。
禁止占道非機動車停車場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
第二十九條 醫院、學校、商場、步行街、體育館、展覽館、集貿市場等人員流動頻繁的場所,可以根據交通需要合理設置收費或者免費的非機動車停車場,并落實專人或者委托專業服務機構管理 。
停放非機動車 , 應當進入停車場 。未設停車場的,應當停放在劃定區域內 。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道路執法 , 疏導車輛,保障非機動車道暢通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 , 可以對非機動車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 , 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非機動車的 , 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成都市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的規定處罰 。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一款和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在本市銷售不符合本市要求、未納入產品目錄或者與產品目錄的技術參數不一致的電動自行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處以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拒不退貨或者更換不符合標準電動自行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 , 從事經營性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或者銷售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處以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八)項規定 , 駕駛拼裝、加裝、改裝等改變非機動車外形結構或者更改技術參數的非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隨意丟棄廢舊電池或者將廢舊電池交給無處置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處置的,由環保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處罰 。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駕駛未經依法登記的車輛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五十元罰款 。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和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十六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或者十八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駕駛非機動車載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口頭警告,并可以責令其監護人加強監管 。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經批準設置非機動車停車場或者擅自劃線定位停放車輛的,由區(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責任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擅自改變占道非機動車停車場使用性質的,由區(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 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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