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 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2020( 二 )


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經營者應當采取以舊換新等方式回收電動自行車的廢舊電池 , 并按照國家危險廢物管理的相關規定送交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不得隨意將廢舊電池交給無處置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處置 。
鼓勵非機動車生產企業、經營者采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廢舊非機動車 。
第十三條 非機動車經營者應當主動向消費者告知所購非機動車的安全駕駛常識和注意事項 。
第十四條鼓勵非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人身傷害保險和財產損失保險 。
第三章 登記管理
第十五條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人力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 。
前款所列非機動車未經依法登記禁止上道路行駛 。
第十六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上牌,現場交驗車輛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居住證明或者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等其他合法有效的證明;
(二)購車憑證或者車輛的其他合法來歷證明;
(三)非機動車整車合格證明 。
申辦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牌證的,應當依法提交下肢殘疾證明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
非機動車登記管理辦法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
第十七條在本市中心城區,除市政、環衛等公用事業特定需求外,一律不再對人力三輪車新辦、補辦非機動車號牌、行駛證,不予辦理轉移登記 。
第十八條 已經登記上牌的非機動車的所有權發生變更、轉移的,非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變更轉移登記;被盜、遺失、滅失的,非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
已經取得外地牌證的非機動車在本市使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 取得本市非機動車牌證 。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已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人力三輪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信息進行采集,并實行檔案管理,提供有關信息查詢 。
第二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車輛登記時,應當對申請人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增強申請人的法律意識和交通安全意識 。
非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
第四章道路通行
第二十一條已經登記的非機動車應當在指定部位懸掛非機動車號牌 , 保持號牌清晰、完整 。在道路上駕駛非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隨車攜帶行駛證 。應當登記的新購非機動車 , 駕駛人可以持購車憑證在購車后十五日內臨時通行 。
禁止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非機動車牌證 。禁止使用其他車輛的非機動車牌證 。
第二十二條 在道路上駕駛非機動車 , 應當確保車輛制動器、鳴號裝置(車鈴)、夜間反光裝置齊全有效 。
第二十三條在道路上駕駛非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交通信號,服從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
(二)遵守各行其道的通行原則,不得逆向行駛或者駛入人行道;
(三)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 , 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四)通過過街人行天橋應當下車推行;
(五)禁止醉酒駕駛;
(六)禁止駛入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上跨橋梁、下穿隧道等機動車道;
(七)禁止在車站、軌道交通站點等交通集散地以及醫院、學校、商場、步行街等人員流動密集場所周邊區域非停車道路上停放車輛;
(八)禁止駕駛拼裝、加裝、改裝等改變非機動車外形結構或者更改技術參數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九)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
第二十四條 駕駛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 , 除遵守第二十三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年滿十六周歲;
(二)最高時速不得超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限速規定;
(三)非下肢殘疾人員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
第二十五條本市中心城區以外的區(市)縣人民政府可以另行制定人力三輪車的管理辦法 。
第二十六條 非機動車載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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