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 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2020( 四 )


第三十八條 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駛規定應當受到罰款處罰而拒絕接受處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其車輛 。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非機動車駕駛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條例公布之前,已經購買不符合國家標準和本市要求的電動自行車,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在本條例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臨時通行證 , 可以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三年以內上道路行駛,期滿后禁止上道路行駛 。
前款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10日成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的《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14年9月26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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