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與權力的區別?


權利與權力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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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與權力的區別:
權利與權力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屬于法律上的概念,后者則屬政治上的概念 。兩者存在密切的聯系:一方面,權力以法律上的權利為基礎,以實現法律權利為目的,權利作為一種法律上的資格又制約著權力的形式、程序、內容及過程各個方面;另一方面,某些法律上權利的實現依賴一定的權力的行使 。兩者也存在一定的一致性,如都以追求一定的利益為目的;都有相應的法律上的規定和限制要求 。
1.權利的基本含義
權力與權利,在英文中被稱為power 和right.權利是指在社會中產生,并以一定社會承認作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權能和利益 。這個定義告訴我們,權利是在人與人的相對存在的社會狀態之中存在的 。孤立的個人,無所謂權利 。權利也總是以一定的社會承認作為前提 。這種承認可能是習慣的、道德的、宗教的和法律的 。根據其承認方式的不同或者被稱為習慣權利、道德權利、宗教權利和法律權利 。這一定義還表明,權利包含權能和利益的兩個方面 。權能是指權利能夠得以實現的可能性,它并不要求權利的絕對實現,只是表明權利具有實現的現實可能,即“非不能為也,而實不愿為也 ?!崩鎰t是權利的另一主要表現形式,是權能現實化的結果 。將二者相比較,權能具有可能性,利益具有現實性 。也可以說權能是可以實現但未實現的利益;利益是被實現了的權能 。如繼承權,在被繼承人尚未死亡時,繼承人所享有的繼承權實際上是一種以權能狀態存在的權利 。一旦被繼承人死亡,繼承產生,繼承權就由一種權能轉化成為了利益 。2.權力與權利的聯系
第一,權力來源于權利 。在權力與權利誰來源于誰的問題上,一直存在著誤解 。其實早在權力產生之前,權利就已經有了 。在原始時代,人們已經有了原始的權利 。這些遍及氏族內部的生產、分配和消費的各個環節 。只是那時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可分別,也無法分別的 。而權力的情形則不同,在最初是沒有權力的存在的 。由于人的認識發展和社會的逐步生成,就逐步產生了一些社會公共事務需要一定的人來擔任和完成 。當初總是由氏族首領來進行的 。是全體氏族成員為了自身的利益而委托首領來進行的 。于是,根據全體氏族成員的委托和信任,他就享有了對于氏族公共事務進行管理的力量 。這種力量也就是最初的權力 。
第二,權力是為維護權利而產生的 。在私有出現,權利義務逐步分離以后,權利就不時遭到侵犯 。如果完全聽由受害者自由復仇,就難免會導致混亂 。而且一旦遇到受害者是弱者,復仇也就會成為困難 。為了防止因自主復仇導致的混亂和保護弱者,就必須要產生一種公共權力,來維持社會秩序,保護弱者,使人們的權利得到保障 。值得特別一提的是,在保護權利中,首先保護的當然是有產者的權利 。具體地說,首先是奴隸主的權利 。這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權力和權利的階級性 。
第三,權利優位于權力 。由于權力是來源于權利的,也由于權力的目的在于維護和實現權利,相對于權利,權力就是手段和工具,而不是目的 。誰要背離了這一點,也就是對于權力的反動和對于權利的否定 。明確了這一點,我們在面對權利和權力的沖突時,就不難作出正確的選擇,即讓權力服從于權利 。我在一本書里講到,一個深夜,一個嫌疑人犯跑到了一個村子就消失了,我們能不能讓全體村民都被驚醒,而進行所謂的搜查?顯然不能,因為那樣就會造成公民權利的被侵犯 。比如,我們能不能隨意地對每一個公民的郵件進行檢查,顯然不能 。
2.權力與權利的區別
第一,權利的主體是不特定的,而權力的主體是特定的 。權利的主體十分普遍 。就公民權利來說所有的公民都有權享有 。對于民事經濟權利來說,也可以認為,所有的公民都可以享有 。但是就權力來說就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有的,它有特定的主體限制 。這種限制都是由法律來作出的 。第二,權利的內容比權力的內容廣泛 。權利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等等 。權力的內容是有限的,僅限于特定程序和方式所賦予或獲得的事項 。權利往往并不限于法律的規定 。法律所規定的一般也只是基本的權利,而權力則是嚴格以法律的規定內容為限的,超出了法律的規定范圍,即構成對于其他權力或者權利的侵犯 。即構成違法 。第三,權利可以放棄,權力不能放棄 。這是由權利的自主性所決定的,而權力,往往都是職權,它是與職責相伴隨的 。放棄權力則可能意味著瀆職,而瀆職,不僅為法律所禁止,甚至還為法律所要懲罰 。因此,原則上權力也不可權力享有者隨意轉讓,而權利,除一些最基本的權利之外,許多權利都是可以轉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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