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和債權的區別


物權和債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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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和債權的區別:行使權利的條件不同;設定的方式不同;權利的性質不同;權利的客體不同;時效性不同;轉讓限制的不同;權利保護的目的不同 。
法律分析
債權為請求權 。債權人只有通過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才能實現自己的特定利益 。而物權為支配權,物權人無須借助于他人的意思和行為,即可行使權利,并實現自己的利益 。除了法定之債外,合同之債的設定采任意主義 。當事人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即可依自己的自由意思,任意設定債權 。而物權的設定采法定主義,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許當事人自行創設,也不許變更物權的內容 。債權為相對權,物權為絕對權 。債權只能向特定的義務主體(債務人)主張 。即使因第三人的行為使得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該第三人也不向債權人承擔責任 。債權的客體(標的)為給付,即債務人的特定行為而物權的客體只能是物 。債權與物權具有下列區別:物權具有排他性,債權則具有相容性,物權與債權同時存在于同一物之上時,物權具有優先效力,物權具有追及性,而債權則無 。債權具有時限性,物權則無 。權的轉讓有一定的限制,而物權的轉讓則一般沒有限制 。物權保護的目的一般在于恢復權利人對于物的支配,因而以恢復原狀為原則,注重于采用物上請求權的方法 。除了民法對于物權的保護,其他如刑法、行政法等也對物權給予保護 。債權保護的目的在于實現債權人的利益,對債權的保護一般限于民法上的保護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
第六十七條 法人合并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債權是一種民法上的權利,而債務則是一種民法上的義務 。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 。從會計意義看,債權是指單位未來收取款項的權利,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和應收補貼款告等 。從會計意義看,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或個人承擔并預期會計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或個人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 。有時也指所欠的債 。兩者的區別如下:1、債權債務是不可以單獨存在的 。錢是債權人的,他借給債務人 。2 、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且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 。3、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通則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滅失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 。4、 債權債務中的物權行為客觀存在,它是法律行為的一種,只要承認債權與物權的劃分,就必然要承認債權行為之外還有物權行為 。
一、物權與債權的區別如下:
1.客體不同
物權的客體是物,債權的客體是(債務人的)給付行為 。物權是民事主體對物的權利,直觀地體現為人與物之間的關系,間接地影響到第三人 。而債權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的權利,直接體現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關系,可能會間接涉及到物,但也有可能出現根本不涉及物的情況 。這種客體方面的差異最終決定了物權和債權在性質和效力方面的其他差異 。
2.支配權與請求權
物權是支配權,物權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標的物直接行使其權利,無須他人的意思或者義務人的行為的介入 。物權人的支配可以通過法律行為來實現 。
作為請求權,債權在這一點上與其具有顯著不同,債權的實現必須依賴于債務人的行為,債權人不能直接支配標的物 。這由此也讓我們直觀地感受到,物權的效力要高于債權,同時我們也很容易理解為什么債權需要擔保,而且通常都會選擇物權作為擔保方式 。
3.絕對權與相對權
物權是絕對權,這意味著物權的義務主體通常是不特定的,即除權利人以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干涉物權人的義務 。債權是相對權,其義務主體是特定的一個或幾個人,債權人只能針對特定的債務人主張自己的權利 。既然物權是絕對權,這也意味著物權通常具有追及效力,而債權只能具有相對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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