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和債權的區別( 二 )


4.排他性與兼容性
物權的排他性是指同一物上不容許內容不相容的物權并存 。例如,一間房屋上不能同時有兩個所有權,一塊耕地上不能同時設定兩個土地承包經營權 。在共有關系上,幾個共有人共同享有一個所有權,并非一物之上有幾個所有權 。但有些物權是可以并存的,如擔保物權中,一物之上可以設定兩個以上的抵押權 。而債權的兼容性則意味著一個物上可以存在兩個以上的債權 。物權的排他性實際上是為了滿足物權支配性的需要,如果一個物歸屬于幾個人所有的話,任何一個人都無法對物進行充分地、自由地使用和處分 。但是一個物上存在幾個債權時,問題并不突出,因為債權人的權利的實現取決于債務人的意愿 。最為典型的例子是,在一房二賣的法律關系中,兩個合同可以同時有效,但是房屋的所有權只能歸屬于三個民事主體中的一個,而這又取決于出賣人(債務人)的履行意愿 。
5.優先性與平等性
物權具有優先性包含了兩個方面的內容:
(1)物權優于債權,這主要是指在企業破產時,有物權擔保的債權要優于無物權擔保的債權;
(2)在各個物權之間也存在優先的次序關系,如登記在先的抵押權要優于登記在后的抵押權 。數個債權人對一個債務的不同債權之間是不存在優先次序的,即使是產生在先的債權也不能優于產生在后的債權 。如甲與乙5月1日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甲第二天又與丙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此時乙的債權并不優于丙的債權,二者沒有優劣之分 。
二、物權與債權的聯系
物權與債權除了有上述的區別以外,還會發生以下的聯系:
1.二者都共同屬于財產權,與人身權相對應 。這意味著通常情況下,按照我國現行法律,債權和物權被侵害通常都不能獲得精神損害賠償,除非物是具有人格紀念意義的 。
【物權和債權的區別】2.二者是目的與手段的關系 。債權通常是物權的變動原因,我們通過債權來產生物權變動的結果,所以,債權通常是物權變動的媒介和手段;而物權是債權變化的結果和目的 。這也讓我們清楚了,物權變動最主要的原因是基于法律行為的變動,即基于債權的變動,如贈與、買賣和互易 。所以,我們討論物權變動時,一般都會牽涉債權(合同),如討論抵押權時,通常都會涉及到抵押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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