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項目部規章制度 工程項目規章制度( 四 )


第八條技術交底與圖紙會審的前提條件:
1、設計單位必須提交完整正式的施工圖紙 。
2、在技術交底與圖紙會審之前,各有關單位工程技術人員要認真審圖,并提出初步意見 。
3、在技術交底和圖紙會審時,設計單位必須派負責該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和主要設計人出席,技術交底和圖紙會審一般應在工程開工10天之前進行 。
第九條設計交底與圖紙會審工作的程序:
1、設計單位介紹設計意圖、工藝要求、布置與結構設計特點和施工單位應注意的事項 。
2、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提出圖紙中的疑問、存在問題和需要解釋說明的問題 。
3、設計單位答疑 。
4、建設單位對提出的問題進行研究與協商,擬定解決問題的方案 。
5、建設單位負責寫出技術交底和圖紙會審紀要,并經各方簽字 。
6、圖紙會審紀要應作為設計文件組成部分存檔 。
第十條圖紙會審重點內容:
1、圖紙是否經過設計單位按圖紙劃分經各級人員正式簽署 。
2、施工圖與設備、特殊材料的技術要求是否一致 。
3、設計與施工主要技術方案是否能相適應,對現場條件有無特殊要求 。
4、預制構件、設備組件及現場加工要求是否能符合現場施工的實際能力 。
5、各專業之間及設備和系統施工圖設計之間是否協調,例如設備外形尺寸和基礎尺寸、建筑物預留洞孔及預埋件與安裝圖紙要求、設備與系統連接部位、管線之間相互關系等 。
6、施工圖之間、總圖和分圖之間、總體尺寸與分部尺寸之間有無矛盾 。
第十一條對會審中有可能出現的設計修改,由原設計單位按設計變更管理程序提出設計變更,經建設單位簽證后交施工單位執行 。
第四章施工組織總設計編報與審批制度
第十二條工程開工前,承建單位必須編制施工組織總設計,經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后,提交建設單位會審 。
第十三條施工組織總設計會審工作,由建設單位主持,質監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共同參加 。會審后,由建設單位形成會議紀要,經各方簽字后作為正式施工的依據 。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必須結合工程實際情況和本單位具體條件,從技術、設備、機械化程度、組織管理、經濟等方面進行全面分析,確保施工組織設計在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措施得當,利于安全、文明施工,利于提高工程質量、縮短施工工期 。
第十五條施工組織總設計的編制應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建設單位對施工組織總設計的要求 。
2、符合雙方簽訂的合同書 。
3、符合設計單位所提供的施工圖紙設計,如有必要要求設計進行配合施工作局部修改時,應有充分論據,并征得設計方代表的同意 。
4、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規程、規范和標準 。
5、符合現場具體條件 。
第十六條施工組織總設計應包括的內容:
1、工程概況,工藝流程,設計與設備特點等 。
2、主要施工方案和措施,質量標準及質量控制點 。
3、施工技術和物資供應計劃,包括設計圖紙交付計劃 。
4、主要施工機具配置和勞動力安排 。
5、施工綜合進度安排,包括開工、竣工日期、階段形象進度及施工進度網絡圖 。
6、施工場地安排及施工平面布置圖 。
7、安全、質量、文明施工計劃和保證措施 。
8、新工藝和新材料的使用 。
9、費用估算及工作量進度 。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必須按施工組織總設計確定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建設單位對進度的檢查、監督 。工程實際進度與施工組織總設計中安排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施工單位應按建設單位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建設單位審核后執行 。因施工單位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時,施工單位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費用 。
第五章設計變更及工程簽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由于下列原因可要求設計單位對原設計圖紙進行局部變更:
1、設計圖紙有差錯 。
2、設計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設計條件有變化 。
3、現場條件所限,采用的材料規格、品種、質量不能完全符合設計要求 。
4、技術改進和合理化建議 。
5、施工差錯經有關方面批準的處理意見 。
6、圖紙設計與實際不符以及圖紙外增加的工程量必須經建設單位簽核后方可執行 。
第十九條需要設計變更時,必須由要求設計變更的單位提出變更事由,經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進行設計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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