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喀什地區職工及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政策的通知


關于調整喀什地區職工及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政策的通知

文章插圖
根據自治區醫保局統一安排部署,現將喀什地區職工、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政策調整如下:
一、職工醫療保險
(一)提高有限額門診慢性病取工報銷比例
參保職工患有限額的門診慢性病,合規限額內的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報銷90%;參加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合規限額內、支付限額以上的政策范圍內費用,由公務員醫療補助100%予以報銷;合規限額以上的部分,由參保職工個人自理 。大病保險可報銷無限額門診慢性病政策范圍內的醫療費用 。
(二)調整職工基本醫保、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公務員醫療補助合規限額
職工醫療保險合規限額由30萬元調整為35萬元,其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規限額由10萬元調整為12萬元, 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合規限額由10萬元至30萬元調整為12萬元至35萬元 , 12萬元(不含12萬元)至24萬元 (含24萬元)按90%報銷;24萬元(不含24萬元)至35 萬元(含35萬元)按95%報銷 。公務員醫療補助對35萬元以內按100%報銷,35萬元以上部分按90%報銷 。
(三)調整廳級公務員和參照執行地廳級干部公務員醫療照顧政策的正高級取稱人員床位費標準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廳級公務員和參照執行地廳級干部公務員醫療照顧政策的正高級職稱人員,其床位費可按干部病房標準間的床位費標準執行,在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普通床位費后 , 剩余部分由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按100% 的比例予以報銷 。離休人員床位費執行實報實銷政策 。
(四)取消取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上限
取消職工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上限限制,下限不得少于統籌地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60% 。
二、城鄉居民醫療保險
(一)調整大病保險報銷比例
普通城鄉居民經居民醫保報銷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在6700元以上的部分報銷比例由60%調整為70%, 特困人員(含孤兒)、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突發嚴重困難戶經居民醫保報銷后, 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在3350元以上的部分報銷比例由65%調整為75% 。納入防貧監測的脫貧人口執行普通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政策 。
(二)調整困難群體醫療救助政策
1 .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突發嚴重困難戶享受低保對象醫療救助政策 。納入防貧監測的脫貧人口不再享受門診慢特病及院端“一單式”醫療救助政策 , 發生高額醫療費用后 , 經個人申請并按照相關程序審批后,對符合條件的,給予事后醫療救助 。
2 .特困人員(含孤兒)發生的政策范圍內費用,經居民醫保、大病保險依次報銷后 , 對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不設起付線,醫療救助資金按照100%給予救助,在自然年度內醫療救助報銷上不封頂 。
3 .低保對象、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突發嚴重困難戶發生的政策范圍內費用 , 經居民醫保、大病保險依次報銷后,對政策范圍內的個人自付醫療費用,不設起付線 , 醫療救助資金按照80%給予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額6萬元 。對規范轉診且在疆內就醫的低保對象、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突發嚴重困難戶,經三重制度保障后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給予二次救助,二次救助起付線由1000元調整為4000元 , 政策范圍內救助比例為80% 。
4 .低收入對象發生的政策范圍內費用(低收入對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1.5倍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 且家庭財產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認定條件),經居民醫保、大病保險依次報銷后,經個人申請并按照相關程序批后 , 對符合條件的,給予醫療救助 。初次救助實行1000 元起付線,起付線以上政策范圍內費用按75%給予救助,最高支付限額6萬元 。對規范轉診且在疆內就醫的低收入 對象,經三重制度保障后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給予二次救助,二次救助起付線由1000元調整為5000元,政策范圍內救助比例為80%o
5 .高額醫療費用支出的大病患者發生的政策范圍內費用 , 經居民醫保、大病保險依次報銷后 , 經個人申請并按照相關程序審批后 , 對符合條件的 , 給予醫療救助 。初次救助起付線由3000元調整為2500元,起付線以上政策范圍內費用按70%給予救助,最高限額6萬元 。對規范轉診且在疆內就醫的高額醫療費用支出的大病患者,經三重制度保障后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給予二次救助 , 二次救助起 付線由2500元調整為5000元,政策范圍內救助比例為 80%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