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花都區人才住房實施操作細則全文( 四 )


第十八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人才住房的個人和單位,一經發現,立即取消人才住房租、售資格 。已出租、出售的由區住房保障部門或實施機構依法追究相關責任,5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區發展改革部門將有關失信信息按照規定納入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并向社會公示 。
對人才住房相關單位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細則符合市、區人才住房優惠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 , 另有規定的除外 。
第二十條 本細則適用于政府建設籌集的人才住房配售配租 。用人單位自行建設籌集的人才住房原則上面向本單位符合條件的職工分配,具體申請、審核和分配等操作辦法可參照本細則由用人單位自行制定,分配結果報區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
【廣州市花都區人才住房實施操作細則全文】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本區其他人才住房相關政策如與本細則有出入的,以本細則為準 。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或有效期屆滿的,根據實施情況評估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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