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荔灣區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細則全文


廣州荔灣區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細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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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荔灣區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細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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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灣區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弘揚社會正氣,鼓勵見義勇為并保障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廣州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辦法》 , 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區行政區域內實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工作 。
本區戶籍居民在本區行政區域外實施見義勇為行為 , 參照本辦法予以獎勵和保障 。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見義勇為,是指根據《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規定,不負有法定職責、法定義務的人員,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實施救人、搶險、救災等行為 。
保安員、輔警、治安聯防員、交通協管員等負有約定義務的人員,與違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實施搶險、救災、救人行為,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 。
公民救助有贍養和撫養義務的直系親屬的行為、有監護職責的公民救助被監護人的行為,應視為履行法定義務,不認定為見義勇為行為 。
第四條 本細則由荔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日常工作由荔灣區公安分局負責 , 區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教育、衛生健康、住房和城鄉建設、審計、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相關工作 。
區總工會、團區委、區婦聯、區殘聯等應當協助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工作 。
第五條 荔灣區人民政府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負責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 。
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由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教育、衛生健康、住房和城鄉建設、審計、司法行政等部門人員和相關專業人員組成,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日常工作由區公安分局負責 。
第六條 符合本細則第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行為的人員及近親屬,可以向行為發生地所在的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申請確認見義勇為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也可以舉薦見義勇為人員 。
申請、舉薦確認見義勇為的,應當自行為發生后6個月內向行為發生地所屬派出所提出申請,由行為發生地所屬派出所核實后向區見義勇為評定委會提交審批確認見義勇為行為 。
沒有申請人、舉薦人的,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可以依照職權予以確認 。
第七條 向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申請確認見義勇為行為的,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行為人的身份等有關基本情況 。
(二)行為人受傷、殘疾或者死亡的 , 提交法醫鑒定、司法鑒定機構證明、評殘證明或者死亡證明 。
(三)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材料或者公安機關的詢(訊)問材料 。
(四)有關單位、人員的見證材料 。
確實無法提供的材料,經辦部門可以依職權調查核實 。
第八條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受理見義勇為書面確認申請或舉薦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組織調查、取證,于受理之日起30日內組織評定并作出書面決定;情況復雜需要延期的,經評定委員會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告知申請人或者舉薦人 。對未確認為見義勇為的 , 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舉薦人并說明理由 。
第九條 見義勇為申請確認的日常工作由公安機關組織開展;遇有重大、疑難問題的,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召開全體成員會議,由全體成員進行投票表決,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當出現票數相同的,由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再次召開全體成員會議進行表決,作出決定 。對于重大、疑難問題,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邀請上級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相關專業人員等列席全體成員會議,相關人員參與見義勇為的評定工作,但不具有表決權 。
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每季度向各成員單位書面通報或定期召開會議通報見義勇為確認的工作情況 。
第十條 對擬確認為見義勇為的人員,除《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應當將其事跡在政府門戶網站等予以公示并征求公眾意見 。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不計入確認工作時間 。在公示期內,公眾可通過來信、來電、來訪等方式,向荔灣區人民政府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提出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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