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荔灣區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細則全文( 二 )


被確認為見義勇為的人員名單和事跡,除《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 , 應當向社會公開 。
第十一條 區公安分局在每年的財政預算中安排見義勇為專項經費 , ??顚S?。專項經費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
第十二條 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實行精神獎勵、物質獎勵和社會保障相結合的原則 。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對確認的見義勇為人員可以給予下列表彰或者獎勵 。
(一)通報嘉獎;
(二)頒發獎金;
(三)授予見義勇為榮譽稱號
第十三條 見義勇為人員除享受國家和省有關撫恤補助規定的相應待遇外 , 經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確認,屬輕傷及輕傷以上的,由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依規定的程序向廣州市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上報,經市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確認,由市人民政府頒發一次性撫恤獎金 。
第十四條因實施見義勇為行為造成見義勇為人員人身損害程度為輕微傷以下(含輕微傷)的,經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確認,由區人民政府按以下情形頒發一次性獎勵慰問金 。
(一)經法醫、司法鑒定機構或者傷殘鑒定機構鑒定達到輕
微傷標準,見義勇為事跡突出,被省、市或區媒體報道,社會影響力大的見義勇為人員 , 頒發5000元至2萬元獎勵慰問金 。
(二)對未達到輕微傷標準,但見義勇為事跡突出,被省、市或區媒體報道,社會影響力大的見義勇為人員,獎勵 3000 元至1萬元獎勵慰問金 。
(三)對未達到輕微傷標準,因同違法犯罪作斗爭和維護社會治安而英勇負傷的見義勇為人員(含輔警、保安),獎勵 300 元至5000元獎勵慰問金 。
(四)對未有受傷,見義勇為成績突出的有功人員和見義勇為成績突出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獎勵 300 元至3000元獎勵慰問金 。
獎勵標準應向社會公布 。
第十五條 對確認為見義勇為的人員,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應當及時通報區見義勇為基金會 。區見義勇為基金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保障和家屬慰問等工作,并協助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做好見義勇為宣傳的相關工作 。
區見義勇為基金會的基金來源主要包括募集收入、捐贈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鼓勵社會力量向見義勇為基金會捐贈 。
第十六條 見義勇為人員的傷情、傷殘鑒定,應當由申請人或舉薦人在提出書面申請前 , 或者由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通知后,經法醫、司法鑒定機構或者傷殘鑒定機構作出鑒定 。
參加工傷保險的見義勇為人員,被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 , 按照《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21號)的規定,進行傷殘鑒定 。
第十七條 本區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因見義勇為負傷的人員,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和醫療機構,并采取協助救治、援助等措施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及時救治,不得拒絕、推諉 。
第十八條因見義勇為而遭受人身損害的,在前期緊急救治期間的醫療費、護理費等合理的治療費用,可以由公安機關通知區見義勇為專項管理部門先行墊付,并按《廣州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辦法》第十九條的要求向廣州市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上報 。造成殘疾的 , 一并墊付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 。造成死亡的,一并墊付喪葬費 。
因見義勇為而遭受人身損害并有侵權人的,侵權人或者侵權人的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前款規定先行墊付相關費用的,應當向侵權人或者侵權人的監護人追償 。
因見義勇為而遭受人身損害并有受益人的,有關費用可以由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監護人適當承擔 。
第十九條 本區戶籍人員在本區行政區域外被確認為見義勇為的,享受本區內實施見義勇為行為人員同等的獎勵和保障;已經在見義勇為行為地領取相關撫恤獎金的,與我區撫恤獎金差額的部分,由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有關規定確認后予補足 。
第二十條 參加工傷保險的見義勇為人員 , 被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 , 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
因見義勇為誤工的人員,所在工作單位應當視同出勤,不得降低其福利待遇或者違法解除其勞動合同 。
沒有參加工傷保險且未認定視同工傷的見義勇為人員因實施見義勇為行為而致殘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評定傷殘等級,并享受相關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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