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 從化區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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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化區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弘揚社會正氣,鼓勵見義勇為并保障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廣州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辦法》(穗府辦規〔2020〕8號),結合本區實際 , 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區行政區域內實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工作 。
本區戶籍居民在本區行政區域外實施見義勇為行為,參照本辦法予以獎勵和保障 。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見義勇為,是指根據《廣州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辦法》規定,不負有法定職責、法定義務的人員,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 , 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實施救人、搶險、救災等行為 。
保安員、輔警、治安聯防員、交通協管員等負有約定義務的人員,與違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實施搶險、救災、救人行為,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 。
公民救助有贍養和撫養義務的直系親屬的行為、有監護職責的公民救助被監護人的行為,應當視為履行法定義務 , 不認定為見義勇為行為 。
第四條本辦法由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日常工作由同級公安機關負責,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教育、衛生健康、住房城鄉建設、審計、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相關工作 。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應當協助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工作 。
第五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成立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負責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 。
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由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教育、衛生健康、住房城鄉建設、司法行政等部門人員和相關專業人員組成 , 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日常工作由公安機關負責 。
第六條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行為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可以向行為發生地所在的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申請確認見義勇為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也可以舉薦見義勇為人員 。
申請、舉薦確認見義勇為的,應當自行為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
沒有申請人、舉薦人的,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可以依照職權予以確認 。
第七條 向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申請確認見義勇為行為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為人的身份等有關基本情況;
(二)行為人受傷、殘疾或者死亡的,提交法醫鑒定、司法鑒定機構證明、評殘證明或者死亡證明;
(三)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材料或者公安機關的詢(訊)問材料;
(四)有關單位、人員的見證材料 。
確實無法提供的材料,經辦部門可以依職權調查核實 。
第八條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受理見義勇為書面確認申請或者舉薦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組織調查、取證,于受理之日起30日內組織評定并作出書面決定;情況復雜需要延期的,經評定委員會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告知申請人或者舉薦人 。對未確認為見義勇為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舉薦人并說明理由 。
第九條見義勇為申請確認的日常工作由公安機關組織開展;遇有重大、疑難問題的,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召開全體成員會議,由全體成員進行投票表決,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當出現票數相同的,由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再次召開全體成員會議進行表決,作出決定 。
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每季度向各成員單位書面通報或者定期召開會議通報見義勇為確認的工作情況 。
第十條對擬確認為見義勇為的人員,除《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應當將其事跡在從化政府網予以公示并征求公眾意見 。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不計入確認工作時間 。
被確認為見義勇為的人員名單和事跡,除《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應當向社會公開 。
第十一條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的財政預算中安排見義勇為專項經費,制定經費使用管理辦法,并視經費使用情況及時調整 , ??顚S?。專項經費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區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
第十二條 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 , 實行精神獎勵、物質獎勵和社會保障相結合的原則 。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對確認的見義勇為人員可以給予下列表彰或者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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