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荔灣區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細則全文( 三 )


第二十一條 因見義勇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由所在單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
因見義勇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已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
見義勇為人員不能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待遇 , 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者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就業 。完成喪失勞動能力,但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由區人民政府見義勇為專項經費中 , 逐月發給其不低于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支配收入的月平均標準的基本生活費 。對就業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應當優先納入就業援助,優先推薦就業 。
第二十二條 符合城鄉低保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 , 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納入低保范圍,符合相關條件申請專項救助和臨時救助的,區政府應當給予優先救助 。
第二十三條 區以上各級政府評定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時,區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按照公共租賃住房法律法規,對其中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給予優先配租 。對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應當給予優先安排 。
見義勇為事跡突出,經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確認后,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其配偶、子女申請本區常住戶口的,區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優先安排 。
第二十四條 因見義勇為人員犧牲而致孤的家庭成員屬于我區社會福利機構供養范圍或者符合城鎮特困供養的,區政府應當優先安排 。
區政府應當將因見義勇為人員犧牲而致孤的未成年子女納入孤兒保障體系,按照相關標準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 。
因見義勇為人員犧牲而致孤的家庭成員,如符合我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條件的,區政府應當將其醫療保障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費用,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辦理 。
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符合評定烈士條件的,按照《烈士褒揚條例》規定申報烈士,烈士遺屬享受相應撫恤優待 。
第二十五條 對不宜公開的見義勇為人員的個人資料和相關事跡等情況,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及有關部門應當保密 。
因見義勇為致使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受到威脅的,公安機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進行打擊報復的,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和依法處理 。
第二十六條 因實施見義勇為行為而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在見義勇為專項經費中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助 。
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民事權益糾紛請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免于經濟審查,及時提供援助 。
第二十七條 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規定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貪污、挪用、截留、私分見義勇為專項經費的 。
(二)不按規定發放見義勇為人員獎金、撫恤金或者落實待遇的 。
(三)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
第二十八條 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見義勇為榮譽或者獎勵的,由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追回所獲獎金、撫恤金和其他補助費,取消相關待遇;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 。
【廣州荔灣區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細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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