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 從化區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辦法( 二 )


(一)通報嘉獎;
(二)頒發獎金;
第十三條見義勇為人員除享受國家和省有關撫恤補助規定的相應待遇外 , 經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確認 , 屬輕傷及輕傷以上的按規定向廣州市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上報,經市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確認,由市人民政府頒發一次性撫恤獎金 。
第十四條 區人民政府根據轄區實際情況,制定輕微傷以下(含輕微傷)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標準 。
(一)經法醫、司法鑒定機構或者傷殘鑒定機構鑒定達到輕微傷標準,見義勇為事跡突出,被省、市或區媒體報道,社會影響力大的見義勇為人員,頒發5000元至2萬元獎勵慰問金 。
(二)對未達到輕微傷標準 , 但見義勇為事跡突出 , 被省、市或區媒體報道,社會影響力大的見義勇為人員,獎勵3000元至1萬元獎勵慰問金 。
(三)對未達到輕微傷標準,因違法犯罪作斗爭和維護社會治安而英勇負傷的見義勇為人員(含輔警、保安),獎勵300元至3000元獎勵慰問金 。
(四)對未有受傷 , 見義勇為成績突出的有功人員和見義勇為成績突出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獎勵300元至5000元獎勵慰問金 。
獎勵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 。
第十五條對確認為見義勇為的人員 , 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應當及時通報本區的見義勇為基金會 。本區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保障和家屬慰問等工作,并協助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做好見義勇為宣傳的相關工作 。
本區的見義勇為基金會的基金來源包括募集收入、捐贈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鼓勵社會力量向見義勇為基金會捐贈 。
第十六條見義勇為人員的傷情、傷殘鑒定,應當由申請人或者舉薦人在提出書面申請前 , 或者由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通知后 , 經法醫、司法鑒定機構或者傷殘鑒定機構作出鑒定 。
參加工傷保險的見義勇為人員,被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 , 按照《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21號)的規定,進行傷殘鑒定 。
第十七條本區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因見義勇為負傷的人員,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和醫療機構 , 并采取協助救治、援助等措施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及時救治,不得拒絕、推諉 。
第十八條 因見義勇為而遭受人身損害的 , 在救治期間的醫療費、護理費等合理的治療費用,由公安機關通知區見義勇為專項經費管理部門先行墊付 , 并按《廣州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第十九條的要求向廣州市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上報 。造成殘疾的,一并墊付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 。造成死亡的 , 一并墊付喪葬費 。
因見義勇為而遭受人身損害并有侵權人的,侵權人或者侵權人的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如有發生先行墊付相關費用的情況 , 應當向侵權人或者侵權人的監護人追償 。
因見義勇為而遭受人身損害并有受益人的,有關費用可以由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監護人適當承擔 。
第十九條 本區戶籍人員在本區行政區域外被確認為見義勇為的,享受本區行政區域內實施見義勇為行為人員同等的獎勵和保障 。
第二十條 參加工傷保險的見義勇為人員,被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 , 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
沒有參加工傷保險且未認定視同工傷的見義勇為人員因實施見義勇為行為而致殘的,應當按照《關于印發〈廣東省民政廳關于傷殘撫恤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粵民優〔2012〕1號)有關規定評定傷殘等級,并享受相關待遇 。
第二十一條 因見義勇為誤工的人員,所在工作單位應當視同出勤 , 不得降低其福利待遇或者違法解除其勞動合同 。
第二十二條 因見義勇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 由所在單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
因見義勇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已經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
見義勇為人員不能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待遇,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者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就業;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從區級人民政府見義勇為專項經費中,逐月發給其不低于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月平均標準的基本生活費 。對就業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應當優先納入就業援助 , 優先推薦就業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