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暫行辦法


大連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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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暫行辦法大房金管發[2022]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覆蓋面,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解決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問題的作用,根據國家關于改革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相關要求,結合業務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達法定退休年齡(男性不超過60周歲,女性不超過55周歲)的個體工商戶及雇工、自由職業者、非全日制就業等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稱個人自愿繳存者)個人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 。
第三條 個人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實行“分類管理、協議繳存、儲貸關聯、權責一致”的管理原則 。
第四條 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個人自愿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政策及相關重大事項的決策,并監督執行 。
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稱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個人自愿繳存者的賬戶設立、繳存、提取、貸款、變更等業務管理工作 。
公積金中心委托住房公積金業務受委托銀行辦理相關金融配套業務 。
第五條 個人自愿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繳存者個人所有 。
第六條 個人自愿繳存賬戶資金單獨設置資金池 。公積金中心負責流動性管理 。
第二章 賬戶設立、繳存和變更
第七條 公積金中心為個人自愿繳存者開設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以下稱個人賬戶),實行專戶集中管理 。
在本辦法實施前個人自愿繳存者已在公積金中心設立個人賬戶且未注銷的,應當沿用已有的個人賬戶 。
第八條 個人自愿繳存者應與公積金中心簽訂自愿繳存協議(以下稱協議),約定繳存基數、繳存比例、繳存方式及雙方權利、義務等內容 。
第九條 個人自愿繳存者與繳存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由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將個人賬戶轉移至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下,協議自動解除 。
第十條 公積金中心為個人自愿繳存者發放住房公積金卡,作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
第十一條 個人自愿繳存者自行申報繳存基數,最低為本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資標準,最高為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執行標準由公積金中心每年公布確定 。
第十二條 個人自愿繳存者可在10%-24%之間自主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
第十三條 個人自愿繳存者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繳存基數乘以繳存比例 。
第十四條 個人自愿繳存者可在每個住房公積金年度(當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調整一次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 。
第十五條 個人自愿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采取受委托銀行代扣代繳的方式 。個人自愿繳存者應按月、連續、足額將月繳存額存入住房公積金卡,由受委托銀行代扣代繳至個人自愿繳存者的個人賬戶中 。
第十六條 個人自愿繳存者可將在異地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移至個人賬戶中 。
個人自愿繳存者已在外省市靈活就業或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可申請將在本市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至外省市設立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
第十七條 個人自愿繳存者的個人信息發生變更時,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因變更不及時造成的后果由個人自愿繳存者承擔 。
第十八條 在自愿繳存期間未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或住房公積金貸款已還清的,個人自愿繳存者可自愿申請解除協議,個人賬戶轉入住房公積金托管賬戶集中管理 。
第十九條 個人自愿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自存入個人賬戶之日起按國家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款利率計息 。涉及稅費的,按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執行 。
第三章 住房公積金提取
第二十條 個人自愿繳存者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 。
第二十一條 在自愿繳存期間未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或住房公積金貸款已結清的,個人自愿繳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住房且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
(四)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
(五)出境定居或赴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六)其他符合我市提取政策規定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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