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道路交通一般處罰程序規定

【上海道路交通一般處罰程序規定】

上海道路交通一般處罰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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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法行為人處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適用一般程序 。
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處罰決定,應當由兩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
 ?。ㄒ唬┒暈シㄊ率到械韃椋?詢問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基本情況,并制作筆錄;當事人拒絕接受詢問、簽名或者蓋章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詢問筆錄上注明;
 ?。ǘ┎捎檬槊嫘問交蛘弒事夾問礁嬤筆氯四庾鞒齙男姓Ψ5氖率?、来兩及易? ,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ㄈ┒緣筆氯順率?、僧T緗懈春?nbsp;, 復核結果應當在筆錄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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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ㄎ澹┬姓Ψ>齠ㄊ橛Φ庇殺淮ΨH飼┟?nbsp;, 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被處罰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注明;
 ?。┬姓Ψ>齠ㄊ橛Φ鋇背〗桓侗淮ΨH?;被处罚人旧惐K?,由交通警察在處罰決定書上注明,即為送達;被處罰人不在場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送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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