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超市監控保留幾天 超市監控一般存留幾天

疫情期間逛超市沒戴口罩,被其他顧客提醒后引發矛盾,兩位顧客從動口到動手,最終一方受傷 。受傷的顧客將另一方顧客和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藥費等,超市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法院將如何裁判?逛超市不戴口罩其他顧客
疫情期間逛超市沒戴口罩,被其他顧客提醒后引發矛盾,兩位顧客從動口到動手,最終一方受傷 。受傷的顧客將另一方顧客和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藥費等,超市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法院將如何裁判?
逛超市不戴口罩
其他顧客提醒后引糾紛

大型超市監控保留幾天 超市監控一般存留幾天

文章插圖
2020年2月,付先生逛超市購物時,發現李先生進入超市沒有佩戴口罩 。正值疫情時期,付先生上前指出李先生的行為不符合國家疫情防范的規定,兩人發生爭吵,繼而發生肢體沖突,付先生受傷 。
事發當時,超市的監控視頻顯示,李先生的情緒較為激動,有動手打人的動作,付先生相對比較冷靜,但沖突過程中,付先生一直在說話,有用右手食指對著李先生指指點點的動作;李先生三次走出超市的門簾,卻因為付先生有說話或拿手機的動作而折返,雙方沖突升級發生肢體動作 。
當天,公安機關出具立案告知書 。之后,經司法鑒定,李先生患有精神分裂癥,涉案時及鑒定時處于發病期 。李先生被評定為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公安機關遂作出撤銷案件決定 。
付先生認為李先生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而超市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顧客遭受人身損害,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多次找李先生和超市協商賠償未果,付先生將李先生及其監護人、超市告到上海虹口法院,要求三被告連帶賠償經濟損失42萬余元 。
賠償責任該如何承擔?
法院這樣判!
審理中
根據付先生的申請,法院對付先生的三期進行了重新鑒定,結果顯示付先生腰4椎體粉碎性骨折、椎管內骨性占位,構成九級殘疾 。
法院審理后認為
本案主要爭議在于,三被告是否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責任及承擔何種責任,原告的具體損失范圍如何確定 。
首先,李先生的責任 。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法律保護,侵害人因過錯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結合超市提供的事發時的視頻資料及涉案當事人的陳述,可以看出,李先生將付先生毆打致傷,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和撤銷案件的程序也對本案糾紛事實進行了確認,李先生對付先生所受傷應承擔主要責任 。
其次,付先生的責任 。法院注意到,付先生出于防控疫情公共利益的考慮指出李先生在公共場所不佩戴口罩的行為本身值得肯定,但在李先生多次欲離開爭吵之處時,付先生用語言或手指動作繼續指責李先生,最終導致雙方發生肢體沖突,原告因此而受傷,在該次糾紛中付先生自身亦存在過錯 。
根據法律規定,受害人有過錯的,可減輕侵害人的賠償責任 。
【大型超市監控保留幾天 超市監控一般存留幾天】再次,超市的責任 。付先生稱事件發生時是疫情特殊時期,超市未提醒顧客佩戴口罩,且事發時超市未及時制止沖突事件的發生,因此其因負有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而應對原告的損失與李先生及其監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對此,法院認為,安全保障義務是侵權責任法意義上的法定義務,違反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安全保障義務應以合理范圍、合理限度為限 。
本案中,付先生損害的結果系他人侵權導致,而非超市未提醒顧客佩戴口罩導致;沖突現場,超市的員工也趕至現場試圖阻止雙方沖突,但從視頻可以看出,事發突然,且力量懸殊,不應苛責該員工能阻止該原、被告肢體沖突事件的發生 。
況且,事發后,超市保留了現場監控錄像并配合提供,故對于付先生主張超市在本案糾紛中應承擔相應過錯責任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付先生訴請超市應與李先生及其監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
另外,李先生稱其有工作且有穩定收入,根據法律規定,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
綜合考慮原、被告各方的過錯程度,法院酌情確定,付先生的合理損失由李先生一方承擔80%的賠償責任,其余損失由付先生自負,超市不承擔責任 。
最終,法院判決李先生在其財產范圍內賠償付先生醫療費等共計32萬元,不足部分由其監護人賠償,駁回付先生的其余訴請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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