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銀川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細則 銀川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三 )


第三十一條市保障性租賃住房主管部門要定期對運營管理單位進行巡查,發現存在未按照規定的供應對象、租賃價格出租保障性租賃住房,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從事經營活動等情況的,由市保障性租賃住房主管部門責令整改或移送綜合執法部門進一步處理;情節嚴重的,報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暫停享受財稅支持和民用水電氣價格政策,責令運營管理單位退回財政獎補資金,并按稅收征收管理法等予以處理 。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宜,按照《銀川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辦法》執行 。
【2022年銀川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細則 銀川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2022年7月18日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7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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