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銀川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細則 銀川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二 )


第十六條 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銀川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申請審批表》;
(二)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身份證和戶口薄;
(三)婚姻狀況證明;
(四)住房狀況證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
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家庭還需提供居住證 。
第十七條 個人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由申請人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供本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材料,市住房保障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 。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交書面復核申請 。市住房保障中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并在正式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
第十八條 單位整體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單位向市保障性租賃住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報《銀川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單位申請審批表》;
(二)由單位對擬配租職工進行資格審核并制定具體分配管理方案,在本單位公示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三)市保障性租賃住房主管部門對符合配租條件的單位,確定配租房源位置、數量,簽訂整體租賃合同 。申請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繳納相關費用;
(四)單位根據分配管理方案做好具體配租工作,與本單位職工簽訂租賃合同,并將分配結果報市保障性租賃住房主管部門備案 。
第十九條 單位整體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原則上不少于十套 。
第五章 輪候與配租
第二十條 對保障性租賃住房輪候對象,根據房源情況在輪候期內安排保障性租賃住房,輪候期滿兩年未參加配租的,重新申請保障資格 。
輪候對象是指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資格未實物配租的家庭 。
第二十一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位置、數量、租金標準、運營管理單位等,由市保障性租賃住房主管部門面向社會公布 。
第二十二條 房源公布后,輪候對象可以自主到運營管理單位登記,運營管理單位將登記人員名單報市住房保障中心,市住房保障中心在五個工作日內對其承租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資格完成復核 。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告知輪候對象 。
對確認通過的輪候對象,運營管理單位可采取現場搖號、抽選房源、自主選房等方式,配租保障性租賃住房,配租結果向社會公布 。
第二十三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辦理入住手續 。租賃合同應當載明當事人基本情況、房屋基本情況、租賃保證金和租金標準及收取方式、租賃期限、使用管理、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首次承租期一般不超過三年,租賃到期后仍符合條件的可申請續租 。
第二十四條 輪候對象配租后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分配的房源,不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或者不按規定時間辦理入住手續的,視同放棄配租,同時取消其保障資格,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
第二十五條 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三個月前向運營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市住房保障中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續租 。
第二十六條 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結清有關費用并騰退保障性租賃住房 。合同期滿后仍不騰退的,按照屆時市場租金標準收繳租金 。
第二十七條單位整體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的,與市保障性租賃住房主管部門簽訂整體租賃合同后,應在約定期限向符合條件的本單位職工配租,承租單位負責日常管理 。
第二十八條 市保障性租賃住房主管部門對承租單位分配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無正當理由連續閑置住房超過六個月的,由市保障性租賃住房主管部門予以收回 。
第二十九條 市保障性租賃住房主管部門與單位簽訂的租賃合同不超過三年 。
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單位應在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向市保障性租賃住房主管部門提出續租申請 。市保障性租賃住房主管部門對其租賃需求、分配使用情況等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與單位續簽租賃合同;對不符合條件的進行書面告知,承租單位應在租賃合同屆滿之日結清有關費用并騰退房屋 。
租賃期屆滿未在規定期限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單位應在租賃合同屆滿之日結清有關費用并騰退房屋 。合同期滿后仍不騰退的,按照屆時市場租金標準收繳租金 。
第六章 監督與退出
第三十條市保障性租賃住房主管部門按照《銀川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辦法》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管理 。申請人在申請、承租保障性租賃住房過程中,存在轉租轉借、閑置房屋、欠繳租金、提供虛假材料等違規行為的,依據《銀川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辦法》進行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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