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銀川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細則 銀川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2022年銀川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細則 銀川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文章插圖
銀川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解決好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難群體的住房需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寧政辦發〔2022〕28號)和《銀川市關于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銀政辦發〔2022〕66號)等相關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
第二條 銀川市市轄三區范圍內無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難群體對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申請、審批、退出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細則 。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保障性租賃住房是政府、企事業單位等通過新建、改建、存量房轉換等方式籌集的為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難群體提供的階段性住房 。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主管部門 。市住房保障中心負責具體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
第五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應當遵循政府支持、社會參與、分類保障、供需匹配的原則 。堅持租購同權,保障性租賃住房家庭可按照相關規定享受同等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務 。
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投訴 。
市保障性租賃住房主管部門接到舉報、投訴,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
第二章 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
第七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所有權人可采取委托、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運營管理,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運營管理單位) 。
第八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所有權人及其運營管理單位應負責保障性租賃住房及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確保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正常使用 。
政府投資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 。保障性租賃住房后期的維護、維修、運營、設施更新、租金價格評估等支出按收取租金總額的百分之二十安排預算資金 。
其他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維修養護等費用實行自收自支,由所有權人或運營管理單位承擔 。
第九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原則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質房屋市場租金的百分之八十 。具體租金標準由運營管理單位委托第三方評估,報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確定最終價格,同一項目原則上三年評估一次, 必要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
依據《銀川市新就業人員和企事業單位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實施細則》承租保障性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新就業人員和單位,首次租賃期滿后申請繼續承租的,按《銀川市關于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執行 。
各產業園區管理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具體準入條件、租金優惠比例由各園區管委會確定,確定后報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登記 。
第三章 保障對象
第十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面向本市市轄三區無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難群體以及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和創業人員 。
第十一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采取實物配租方式,以個人申請和單位整體租賃相結合 。
第十二條 個人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年滿十八周歲;
(二)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市市轄三區無自有住房;
(三)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市未享受住房租賃補貼、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公有住房、人才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住房 。
第十三條 單位整體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向本單位職工配租時,職工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二)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市市轄三區無自有住房;
(三)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市未享受住房租賃補貼、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公有住房、人才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住房 。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優先配租保障性租賃住房:
(一)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
(二)烈士遺屬、傷病殘軍人等重點優撫對象;
(三)一至四級殘疾人員和重大疾病救助對象;
(四)勞動模范、見義勇為人員家庭;
(五)申請人為銀川市市轄三區引進的人才;
(六)三孩及以上家庭;
(七)其他可以優先的情形 。
第四章 申請與核準
第十五條 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必須確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撫養關系的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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