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炎期間中山市民眾鎮企業復工規定( 二 )


(一)加強對已回廠員工的管理 。民眾鎮戶籍和非民眾鎮戶籍員工,只要近期從廣東省以外地方返回中山市民眾鎮的,在到達居住地(目的地)1小時內必須主動向所在轄區居住地(小區)的村(社區居)委會進行登記、報備或通過二維碼自行申報 。嚴禁員工擅自外出,加強對員工的健康監測,發現疑似病例應當立即報告,采取隔離防護等措施,堅決杜絕瞞報、漏報、處置不及時等情況發生 。
(二)落實外地員工留在原地原籍,暫不回流,提前回流人員必須居家或集中隔離14天,切實履行好自身防控責任 。
(三)要求所屬員工持續做好健康狀況登記、疫情發生地居住史、旅行史、每日行蹤、接觸人群史等信息臺賬,以減少和防止復工后回流人員與本地人員交叉感染 。
(四)對不滿足“四個到位”條件、未經備案擅自復工或未按要求落實有關防疫企業主體責任,導致出現疫情防控重大風險、出現確診病例等不良后果的企業,將依法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
本通告中企業復工備案措施解除時間視疫情防控形勢另行通知 。本通告由民眾鎮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
民眾鎮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
【肺炎期間中山市民眾鎮企業復工規定】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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