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才資源開發促進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實施人才強省戰略 , 規范和促進人才資源開發 , 結合本省實際 , 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人才 , 是指具有一定的知識或者技能 , 能以其創造性勞動為經濟社會發展作出貢獻的人 。
本條例所稱人才資源開發 , 包括人才預測、規劃、培養、引進、評價、使用、監督與獎懲等活動 。第三條 人才資源開發應當堅持以人為本、政府引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統籌規劃、注重效益的原則 。第四條 人才資源開發的重點是:
(一)在國內外有較高聲譽的人才;
(二)在省內各學科或者技術領域具有領先水平的學術技術帶頭人及其起骨干作用的后備人才、創新人才;
(三)能力和業績突出的公務員、企業事業單位的中級和高級管理人才;
(四)在省內具有較高水平的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
(五)民族民間文化人才;
(六)本省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其他人才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人才資源開發納入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 根據本地實際 , 在同級財政年度預算中相應安排人才資源開發經費 , 建立政府、社會、用人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的多元化投入機制 。營造有利于人才發揮作用、合理流動和社會承認人才價值的環境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少數民族以及民族自治地方、邊遠貧困地區人才的開發力度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是人才資源開發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 。
教育、科技、勞動保障等行政部門 , 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 , 做好人才資源開發工作 。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 , 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人才資源開發工作 。
用人單位和人才培訓、人才中介等機構應當依法開展人才資源開發活動 。第二章 預測與規劃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科技結構、產業結構的特點和發展趨勢 , 對人才資源狀況進行科學分析 , 作出總體預測 。
人才資源預測應當包括人才總量、需求和種類 , 學歷、年齡、民族、專業結構 , 地區、行業、產業分布等內容 。第九條 人事等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人才資源總體預測方案對人才資源進行合理規劃 , 并將規劃方案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行業組織、中介機構和有關單位自主開展人才需求的預測和規劃 。
人事行政部門應當指導行業組織、中介機構和有關單位對人才需求進行預測和規劃 。第十一條 人才預測規劃的范圍包括公務員、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才、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民族民間文化人才等 。第三章 培養與引進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各類教育 , 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 鼓勵各類人員參加在職培訓或者接受繼續教育 。
用人單位應當支持本單位人員攻讀與所從事工作相關的專業學位、參加在職培訓或者接受繼續教育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應當根據需要選拔各類優秀人才到國外培訓和學術交流 , 或者到上級單位和發達地區掛職、兼職、進修及學術交流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選拔中青年學術技術帶頭人、技術創新人才、創新人才團隊進行重點培養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 , 建立規范、便利和暢通的人才引進機制 , 積極引進國外、省外人才和智力 。
人事、公安等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辦理引進人才的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為本省提供智力服務的國外、省外高層次人才 , 在服務期間 , 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享受當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引進的急需、緊缺高層次人才 , 應當制定相應的優惠政策 。
省有關部門引進的急需、緊缺高層次人才 , 經省人民政府組織的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認定的 , 可以享受省人民政府一次性住房補貼和工作經費資助及其他優惠待遇 , 可以參加省人民政府相關獎項的評選 。第十八條 引進人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及投資(包括技術入股)、興辦實業的 , 按照有關政策享受相關優惠待遇 。第四章 評價與使用第十九條 人才評價應當堅持以業績為核心 , 建立以品德、知識、能力等要素構成的各類人才評價標準 。第二十條 下列人才的評價重點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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