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德國科技成果轉化的主要特點

美、德兩國科技成果轉化率之所以非常高,根本原因是有著完善的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保障體系 。美國《拜杜法案》明確了知識產權的歸屬,允許大學和非營利組織將其擁有的專利向企業轉讓或發放許可,從而推進了聯邦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下屬的聯邦實驗室的技術轉移,對美國后期的經濟發展產生了積極影響 。
美、德兩國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無一例外地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 。政府充分發揮了其特有的保護、促進和監督職能:通過頒布一系列的科技法規及政策發揮其對利益各方的保護職能,通過建立技術轉移中介和風險投資等機構發揮其促進職能,通過建立技術評估體系發揮其監督職能 。
美、德兩國的高校大部分都設有專門的機構來負責技術轉移轉化工作,同時還建立了嚴格的管理制度 。如美國多數高校規定,只要是利用高校資源或是其研究范圍內的創造發明,其專利權均歸學校享有,發明人或轉化人不能享有該專利的所有權 。另外,創造該成果的教職員工隨著科技成果轉化進程,可以長期為企業提供顧問價值性的服務,或者擔任獨立董事提供價值性的服務,該服務一般不超過5年 。但是創造該科技成果的人員不得在企業里兼任董事長、首席執行官、首席財務官、首席技術官等職位的工作,否則學校將勸其退出教師的崗位。
【美國、德國科技成果轉化的主要特點】為了促進高校的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美國高校會從社會上招聘具有專業知識和豐富經驗的專家從事相關工作,并給予編制和豐厚報酬 。夏威夷大學規定,對于任何利用學校經費、設備、基礎設施及人員所取得的創造發明,其所有權由學校享有,但專利利益的2/3給發明人;若不使用大學的資源,又不屬于本身研究范圍之內的創造發明,則所有權由發明人自己擁有 。斯坦福大學規定,技術轉移收益,學校除收取專利申請和維護費用之外,不再提取任何收益,采取“放水養魚”政策 。麻省理工學院規定,技術轉讓收入的15%用于技術發展,其余由專利發明人、所在系和學校各拿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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