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2019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2019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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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一、管轄。第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爭議標的額大的案件、案情復雜的案件,或者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等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第二條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第三條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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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是調整民事訴訟的法律規范,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規范法院和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訴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民事訴訟法又稱形式意義的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頒布的關于民事訴訟的專門性法律或法典,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廣義的民事訴訟法又稱實質意義的民事訴訟法,指除了民事訴訟法典外,還包括憲法和其他實體法、程序法有關民事訴訟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民事訴訟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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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2019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三、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第十五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 (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 。第十六條除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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