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共有產權保障房退出申請如何處理

【上海共有產權保障房退出申請如何處理】

上海共有產權保障房退出申請如何處理

文章插圖
因自身原因退出申請等情況的處理
申請人自提出申請至復審通過并發布登錄公告之前,因自身原因書面確定退出申請的 , 或因未在審核中止后的規定期限內提交補充證明材料的,初審或者復審工作相應終止,街道(鄉鎮)或者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核對機構終止核查、核對工作,并向申請人出具終止申請審核的書面答復 。申請人自街道(鄉鎮)或者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出具終止申請審核的書面答復之日起1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
關于限制重復申請的規定
除屆時共有產權保障房準入標準發生調整的情況以外 , 申請人自街道(鄉鎮)或者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出具初審或者復審不符合準入標準的書面答復之日起1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街道(鄉鎮)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直接作出重復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