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源核驗范圍+渠道 上海市租賃住房房源核驗業務規則( 二 )


(三)住房租賃信息發布
發布住房租賃信息應取得房源核驗碼 。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提供住房租賃信息服務的網絡平臺不得對外發布未取得房源核驗碼的房源信息 。
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提供住房租賃信息服務的網絡平臺通過門店、媒體、單頁廣告、網站、手機APP以及其他渠道對外發布的租賃房源信息,應當與租賃平臺發布的信息一致,并在顯著位置標識房源核驗碼 。
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提供住房租賃信息服務的網絡平臺發布暫未納入房源核驗范圍的征收住房或宅基地住房房源信息的,應當標注明確 。
四、房源核驗結果異議處理
房源核驗未通過的,租賃平臺將核驗結果及未通過核驗的原因告知核驗申請人,出租人可提出異議申請,要求復核 。
(一)異議申請
出租人可通過原核驗渠道網上辦理異議申請,也可到房屋所在區房地產交易中心(區住房租賃服務中心)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1)住房租賃房源核驗復核申請書(原件);
(2)房屋權屬證明(核驗原件);
(3)出租人及代理人或代理機構的身份證明材料(核驗原件);
(4)其他證明材料 。
(二)異議申請復核結果的告知
房屋所在區房地產交易中心(區住房租賃服務中心)在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房源核驗結果異議復核,并將處理結果告知出租人 。
五、房源核驗公示信息的撤銷
(一)系統自動撤銷
房源公示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 自動撤銷房源公示信息,房源核驗狀態變更為已失效 。
(1)房源核驗后辦理租賃合同網簽備案的;
(2)房源核驗碼有效期已滿;
(3)房源核驗完成后,出現限制出租情形 。
(二)申請撤銷
房源核驗通過后,出租人需撤銷房源核驗碼及公示信息的,可通過原房源核驗渠道或房屋所在區房地產交易中心(區住房租賃服務中心)辦理撤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住房租賃房源核驗撤銷申請書(原件);
(2)房屋權屬證明(核驗原件);
(3)出租人及代理人或代理機構的身份證明材料(核驗原件);
(4)其他證明材料 。
六、房源發布信息的撤除
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提供住房租賃信息服務的網絡平臺應當及時跟蹤所發布房源核驗的狀態,在房源核驗撤銷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將房源信息從各發布渠道撤除 。
通過數據對接核驗房源的機構或網絡平臺,應當每日更新撤銷的房源核驗數據 , 及時撤除房源信息 。
七、房源核驗的主體責任
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提供住房租賃信息服務的網絡平臺應當遵守本市房源核驗及發布的規定,對所發布房源信息的真實性、合規性和有效性負責 。
參與房源核驗相關機構的工作人員對出租人提供的信息承擔保密義務,非因法律、法規規定或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紀檢監察部門、行政監管部門執行公務需要,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外披露出租人信息或將出租人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 。
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提供住房租賃信息服務的網絡平臺存在以下操作情形的,市、區房地產交易中心(市、區住房租賃服務中心)可采取約談、書面警告、租賃平臺曝光、納入誠信記錄、暫停租賃合同網簽備案資格、停止數據對接服務等措施,督促機構整改:
1、不按規定展示房源核驗二維碼;
2、上傳、發布虛假住房租賃信息;
3、其他違規情形 。
八、實施日期
本規則自2021年6月1日實施 , 實施后發布的房源信息均應標識房源核驗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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