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又復婚夫妻財產如何認定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 ,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 , 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 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 , 有平等的處理權 。
《婚姻法》第十八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
【離婚后又復婚夫妻財產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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