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勞動合同正規范本 青島市正規勞動合同( 三 )


六、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六條甲方應當在乙方上崗前進行安全生產培訓,乙方從事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應當經過培訓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其中建筑施工現場要符合《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JGJ146-2004) 。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
甲方依法建立安全生產制度 。乙方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不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
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
七、解除和終止
第七條本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依《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 。
八、勞動爭議處理
第八條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通過申請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解決 。
九、其他
第九條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條本勞動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
本勞動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
青島市正規勞動合同5
編號: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冊地址
經營地址
第二條乙方性別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證件號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年月日
家庭住址郵政編碼
在京居住地址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省(市)區(縣)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于年月日終止 。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種)工作 。
第五條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第六條乙方工作應達到標準 。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工時制度 。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 。每周休息日為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
第八條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甲方每月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元或按執行 。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元 。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第十條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元或按執行 。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
第十二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
第十三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
第十四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
第十六條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
第十七條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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