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勞動合同2021年3篇( 四 )


(六)乙方依法享有帶薪假期期間的工資 。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
(一)雙方依法參加園區公積金 , 其中依法應由乙方繳納的部分 , 由甲方從乙方工資報酬中代扣代繳 。
(二)甲方按計劃公積金制度為乙方繳納園區公積金 。乙方可通過園區公積金管理中心發放的對賬單或園區公積金網站查詢公積金繳納情況 。
(三)如乙方發生工傷事故 , 甲方應負責及時救治 , 或提供可能的幫助 , 并在規定時間內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 為乙方依法辦理勞動能力鑒定 , 并為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履行必要的義務 。
(四)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 , 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的規定給予醫療期和醫療待遇 , 按醫療保險及其他相關規定報銷醫療費用 , 并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 , 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
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 , 不影響本合同的履行 。甲方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 , 本合同繼續有效 , 由承繼甲方權利和義務的單位繼續履行 。
(二)解除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 , 本合同可以解除 。其中由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 , 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
(3)乙方嚴重失職 , 營私舞弊 , 對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 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 , 或者經甲方提出 , 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 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變更協議無效的;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 , 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本合同約定的工作 , 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乙方不能勝任工作 , 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 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9)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 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 , 經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甲方按照第(7)、(8)、(9)項規定解除本合同的 , 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 , 并按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 其中按第(7)項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關規定的還需支付乙方醫療補助費 。
3.有下列情形之一 , 甲方在履行規定程序后 , 可以裁減人員 , 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1)甲方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甲方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甲方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 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
4.乙方解除本合同 , 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試用期內的 , 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 甲方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1)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甲方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甲方未依法為乙方繳納園區公積金(社會保險費)的;
(4)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 損害乙方權益的;
(5)甲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 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本合同 , 致使本合同或者變更協議無效的;
(6)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乙方權利 , 致使本合同無效的;
(7)甲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 , 致使本合同無效的;
(8)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 , 或者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
甲方有上述第(8)項情形的 , 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 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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