鏈家租房合同電子版 鏈家租房合同標準版( 五 )


第七條 轉租、承租權轉讓和交換
7-1 租賃期間 , 承租方將該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 , 應事先征得出租方的書面同意 , 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房屋租賃的規定 。承租方轉租該房屋的 , 應與次承租人訂立轉租合同 。
7-2 租賃期間 , 未事先征得出租方書面同意 , 承租方不得將該房屋轉讓給他人承租或與他人承租的居住房屋進行交換 。
第八條 續租
8-1租賃期滿 , 承租方如果需要續租的 , 承租方應提前 30 日向出租方提出續租要求,雙方協商一致后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
8-2租賃期滿 , 租賃雙方未續簽租賃合同 , 承租方繼續支付租金而出租方未表示拒絕的 , 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 租賃雙方成立不定期租賃關系 。在不定期租賃關系中 , 出租方有權終止租賃關系 , 出租方提出終止租賃關系的 , 應自通知承租方之日起 , 給予承租方 30 日的寬限期 。寬限期內 , 承租方應按本合同的約定 , 向出租方支付該房屋的租金以及由承租方承擔的其他費用 。
8-3 租賃期滿前 , 出租方若準備另行出租他人 , 需在租賃期滿前 30 日告知承租方 , 同等條件下 , 承租方享有優先承租的權利 。
第九條 房屋返還
9-1承租方應在本合同的租期屆滿后 當 日內返還該房屋 , 結清相應款項 , 保證房屋設施完好 , 房內清潔 , 承租方未經出租方同意逾期返還該房屋的 , 每逾期一日 , 承租方應向出租方支付日租金的 壹 倍作為違約金 。
9-2除本合同補充條款另有約定外 , 承租方返還該房屋時 , 該房屋及其裝修、附屬設施和設備應當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狀態 , 經出租方驗收認可后 , 相互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 。
第十條 終止本合同的條件
10-1租賃雙方同意在租賃期內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本合同終止 , 雙方互不擔責:
(1)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依法提前收回的;
(2)該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被依法征收的;
(3)該房屋因城市建設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遷許可范圍的;
(4)該房屋因不可抗力原因毀損、滅失 , 致使承租方不能正常使用的;
(5)簽訂本合同時 , 出租方已告知承租方該房屋已設定抵押 , 租賃期間被處分的;
(6)租賃雙方協商一致終止本合同的 。
10-2租賃雙方同意 , 出租方有下列違約情形之一的 , 承租方可通知出租方終止本合同 , 并有權要求出租方賠償損失 。
(1)出租方未按合同約定按時交付該房屋 , 經承租方催告后 3 日內仍未交付的;
(2)出租方交付的該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約定或存在重大質量缺陷 , 致使承租方不能正常使用的;
10-3租賃雙方同意 , 承租方有下列違約情形之一的 , 出租方可通知承租方終止本合同 , 并有權要求承租方賠償損失 。
(1)承租方擅自改變房屋居住用途的;
(2)因承租方原因造成房屋結構損壞的;
(3)承租方擅自轉租該房屋、轉讓該房屋承租權或與他人交換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4)承租方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從事違法違規活動的;
(5)承租方逾期超過 7 日不支付租金的;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1-1出租方的違約責任
(1)該房屋交付驗收時 , 現有的裝修、附屬設施、設備存在缺陷 , 影響承租方正常使用的 , 出租方應自交付之日起的 14 日內進行修復 。逾期不修復的 , 出租方同意減少該房屋的租金并變更相關條款 。
(2)出租方未在本合同中告知承租方 , 該房屋出租前已抵押 , 造成承租方損失的 , 出租方應負責賠償 。
(3)租賃期間 , 出租方不及時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維修、養護責任 , 致使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損壞 , 造成承租方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 , 出租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
(4)租賃期間 , 非本合同10-3條款約定的情形 , 出租方提前終止合同 , 應與承租方協商一致 , 并按房屋租賃押金的 壹 倍向承租方支付違約金 。若違約金不足抵付承租方損失的 , 出租方還應負責賠償損失與違約的差額部分 。未與承租方協商一致的 , 出租方不得提前收回該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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