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勞動合同法最新規定辭退員工 2022勞動合同法最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十七條修改為: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 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 , 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 。未經許可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
二、將第六十三條修改為:“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 , 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 , 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 , 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br /> 三、將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 。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 , 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 , 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坝霉挝粦攪栏窨刂苿趧张汕灿霉盗?nbsp;, 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 , 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br /> 四、將第九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 , 未經許可 , 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 ,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 沒收違法所得 , 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 , 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 ,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 對勞務派遣單位 , 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 。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 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 , 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 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 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 制定本法 。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 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 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 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 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 , 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 , 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 , 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 提出方案和意見 , 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 , 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 , 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 , 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 , 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 , 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 , 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 , 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 , 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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