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生活垃圾分類罰款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天津生活垃圾分類罰款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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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將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
罰款標準:
1、生產經營者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2、未遵守國家有關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規定,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況的,由商務、郵政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3、餐飲經營者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餐具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4、旅游、住宿經營者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5、未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相應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應當受到罰款處罰的個人,自愿參加與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社區服務活動的,城市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
【天津生活垃圾分類罰款標準是怎么規定的?】6、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或者個人隨意傾倒、拋撒、堆放、焚燒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依法查處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依法認定為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按照規定實施懲戒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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