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核規定,公務員考核規定的適用對象?( 三 )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進行 。
第十二條 公務員考核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進行 。
第十三條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被考核公務員按照職位職責和有關要求進行總結,并在一定范圍內述職;
(二)本機關公務員管理部門組織對本機關公務員進行群眾評議;
(三)本機關公務員管理部門匯總公務員平時考核、社會評價、群眾評議情況;
(四)主管領導在聽取群眾和公務員本人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平時考核、社會評價情況和個人總結,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建議和改進提高的要求;
(五)對擬定為優秀等次的公務員在本機關范圍內公示;
(六)由本機關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考核委員會確定考核等次;
(七)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務員,并由公務員本人簽署意見;
(八)將《公務員年度考核***表》存入公務員本人檔案 。
第十四條 公務員對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等次不服,可以按有關規定申請復核和申訴 。
第四章 考核結果的使用
第十五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 。
第十六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累計兩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級別對應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
(二)累計五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職務對應級別范圍內晉升一個級別;
(三)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且符合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條件的,具有晉升職務的資格;連續三年以上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晉升職務時優先考慮;
(四)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當年給予嘉獎;連續三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記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
第十七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其誡勉談話,限期改進;
(二)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內不得晉升職務;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
第十八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
(二)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四)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予以辭退 。
第十九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務員所在機關應根據考核情況,有針對性地對公務員進行培訓 。
第五章 相關事宜
第二十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在試用期內參加年度考核,不確定等次,只寫評語,作為任職、定級的依據 。
第二十一條 調任或者轉任的公務員,由其調任或者轉任的現工作單位進行考核并確定等次 。其調任或者轉任前的有關情況,由原單位提供 。
掛職鍛煉的公務員,在掛職鍛煉期間由掛職單位進行考核并確定等次 。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單位進行考核 。
單位派出學習、培訓的公務員,由派出單位進行考核,主要根據學習、培訓表現確定等次 。其學習、培訓的相關情況,由所在學習、培訓單位提供 。
第二十二條 病、事假累計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務員,不進行考核 。
第二十三條 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參加年度考核,不寫評語、不定等次 。結案后,不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分的,按規定補定等次 。
第二十四條 受處分公務員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二)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期間,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 。在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處分影響 。
第二十五條 公務員不進行考核或參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
第二十六條 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核的公務員,經教育后仍然拒絕參加的,直接確定其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等次 。
第六章 考核的組織管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為公務員考核工作的管理機構 。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地區考核實施辦法;
(二)組織、指導、監督、檢查各部門的考核工作;
(三)負責受理公務員對不稱職等次的申訴 。
第二十八條 公務員考核由機關公務員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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