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內容法律規定 離職證明內容是什么


離職證明內容法律規定 離職證明內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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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對公司給予的工資待遇不滿 , 小李主動提出了辭職 。于是 , 公司在給小李出具的離職證明中寫道:“……工作表現平平 , 缺乏應有的誠信和職業道德 。”
小李認為 , 公司的評價不符合實際 , 該不實評價損害了他的名譽 , 并將給他今后的求職就業造成不良影響 。
那么 , 公司對小李作出的這種負面評價合法嗎?
案例分析
《民法典》第1024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br /> 《民法典》第1025條規定:“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 , 影響他人名譽的 , 不承擔民事責任 ,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離職證明內容法律規定 離職證明內容是什么】(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企業向員工出具離職證明是其法定義務 ,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 , 該證明只要寫明員工的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等內容即可 , 無需涉及員工的離職原因、工作能力、道德品行等 。
本案中 , 公司的評價如果不實 , 那是對小李名譽的貶損 。小李可以舉報 , 由勞動監察機構責令公司改正 。同時 , 小李也可以直接起訴 , 請求法院判令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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