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處罰條例細則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 二 )


三、區別羈束行政程序與自由裁量行政程序
羈束行政程序,是指法律明確規定了行為的形式、步驟、順序、時限和適用條件,行政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法定要求加以遵循的程序,如較大數額罰款的聽證程序等 。行政程序大多為羈束程序,違反羈束程序往往構成程序違法,行政行為應予撤銷或確認違法;由于行政事務紛繁復雜,特定條件下法律亦允許行政機關自行權衡并選擇行為的步驟、順序和形式,此類為自由裁量程序 。例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前,告知相對人擬作出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享有的陳述、申辯、聽證權利時,可以采取口頭形式告知,也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告知 。在不違背法律授權目的和行政程序基本原則的前提下,行政機關對自由裁量程序的選擇不構成違法 。
四、區別授益行政行為程序與負擔行政行為程序
以行政行為對相對人所造成影響之利與不利為標準,可以把行政行為分為授益行政行為與負擔行政行為 。對于那些賦予相對人某種權益,或解除其某項義務的授益行政行為,如行政許可、發放救濟、減免稅金、行政獎勵等,基于對相對人信賴利益的保護,雖程序有缺陷或違法,但如果實體正確,相對人保留該權益符合法定條件,或相對人因該授益行政行為的作出而采取了相應行動,致使撤銷該行為可能使相對人處于極不利的境地時,除非相對人有欺詐、賄賂等重大過錯,授益行為不應撤銷,程序問題應由行政機關補正 。例如,規劃許可行為程序違法,但實體上符合城市規劃,或相對人依該許可已投入大量資金開工建設,撤銷許可將導致不可挽回的損失,行政行為均不應撤銷 。負擔行政行為則以剝奪、限制行政相對人某種權益,或以附加某項義務為內容,如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等,程序違法往往不利于相對人權益保護,應予撤銷或確認違法 。
五、區別重大程序瑕疵與輕微程序瑕疵
程序瑕疵直接影響行政行為內容完整或直接影響相對人權益的,為重大程序瑕疵 。重大程序瑕疵直接影響行政行為的效力,被訴行政行為一般應予撤銷或確認違法;輕微程序瑕疵對相對人權益不會產生實質影響或影響極小,不影響行政行為內容的完整性,因而不影響行政行為效力 。
如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依簡易程序作出當場處罰時,執法人員當場向當事人交付的格式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當場交付的處罰決定書未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或行政處罰依據等事項的,直接影響行政行為內容的完整,影響當事人權益,屬于重大瑕疵,處罰決定應予撤銷;如僅僅缺少執法人員簽名,不影響處罰決定的內容完整,對當事人影響極小,屬輕微瑕疵,不影響處罰決定效力 。
六、考慮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
行政行為程序違法,但撤銷該行為不利于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不應撤銷 。如因國家大型工程的征地,征用程序違法,撤銷征用行為可能造成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不宜采用,應作出“情勢判決”,確認其違法而不予撤銷,使其仍保持效力,同時判令行政機關補正,造成損害的依法判決承擔賠償責任 。
需要指出的是,某些行政行為雖有程序違法情形而不撤銷或宣告無效,行政行為效力不受影響,這并非意味著這種程序違法行為就不受追究 。
現代法治要求違法必究,一切程序違法行為均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只是基于程序價值之考慮,對程序違法應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處理,不能陷入形式主義,一律予以撤銷或宣告無效,以免影響行政效率,也有礙于相對人權益保護 。行政行為程序違法雖未撤銷或宣告無效,行為效力不受影響,但應承擔其他法律責任 。如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行政復議法第三十四條均規定,程序違法的,由上級機關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人民法院也可以據此發出司法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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