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的認定及處理 合同無效的12種情形( 二 )


案例:
【無效合同的認定及處理 合同無效的12種情形】惡意串通 房屋轉讓合同無效
張甲因生意資金周轉 , 先后向李某等人借款共計34.1萬元 , 并約定以其住房作為抵押 , 因當時房屋產權證尚在辦理過程中 , 故未辦理抵押登記 。借款到期后 , 張甲未按約定還款 , 且不知所蹤 。此前 , 張甲私下與其兄張乙達成協議 , 將該住房轉讓給張乙 , 并將辦證資料中“張甲”的簽名劃去 , 改為“張乙” , 后張乙以初始所有人的身份 , 取得該住房的產權證 。經查實 , 該住房系張甲唯一的固定資產 。李某等人以張甲逃避履行債務、惡意轉讓財產為由 , 向法院提起訴訟 , 要求判令張甲與張乙之間的房屋轉讓行為無效 。
判決:張甲與張乙之間轉讓房屋的行為符合“惡意串通” , 且侵害了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 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 因房屋轉讓而形成的合同應認定無效 。
部分免責條款無效
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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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以上這些合同無效情形 , 這些合同對合同簽訂者沒有法律約束力 , 如果發生了財產的轉移 , 應當歸還給財產原主 , 不能返還則需要補償 , 有過錯的還需要就此賠償 。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
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 , 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 ,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 , 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 , 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 , 應當折價補償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 , 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另有規定的 , 依照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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