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損失和賠償經濟損失 賠償損失屬于什么責任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賠償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費用承擔

賠償損失和賠償經濟損失 賠償損失屬于什么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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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損失和賠償經濟損失 賠償損失屬于什么責任】參照《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審理指南》第4條第(二)項分析 , 損失主要包括為準備簽訂、履行合同支出的費用和簽訂以及履行合同過程中支出的費用 , 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根據《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第2款“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 , 發包人有過錯的 , 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規定 , 從文義上看 , 解釋先是在第3條第1款默認了工程不合格是因承包人過錯所致 , 而后在第2款結合發包人也有可能存在過錯的實際情況 , 再予補正 。因此 ,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根據過錯性質和程度對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文主案例中 , 法院對于修復費用和鑒定費用的承擔 , 即是按照發包人鄧明華和承包人唐水平之間的過錯責任進行判決的 , 認為鄧明華將涉案工程發包給沒有相應資質的唐水平施工 , 且在第一次整改過程中沒有及時要求唐水平更換玻璃 , 造成唐水平多花費整改費也存在過錯 , 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對承包人而言 , 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 當然會給其造成損失 , 但承包人是建設工程的建設者 , 對工程質量不合格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因承包人的過錯導致工程不合格也是最為常見的現象 , 其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 導致發包人的合同目的落空 。如果工程不合格的主要過錯在承包人 , 那么承包人應向發包人賠償相應損失 , 例如向發包人賠償因修復導致工期延誤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支付修復費用 , 以及在“甲供料”的情況下賠償發包人材料費等實際支出的費用等等 。
2013新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簡稱《2013版合同示范文本》)第5.4.1條新增約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 , 發包人有權隨時要求承包人采取補救措施 , 直至達到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 , 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贝送?nbsp;, 如果承包人沒有資質承包工程 , 最終導致合同無效的 , 承包人也應承擔合同無效的過錯責任 。如果發包人對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也有過錯的 , 應按過錯程度和實際情況承擔相應責任 。
《2013版合同示范文本》第5.4.2條新增約定:“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的 , 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發包人有過錯的情形主要有發包人迫使承包人不合理地壓縮工期 , 強行要求承包人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 強行要求承包人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 發包人自身提供的建筑材料和構配件質量不合格 , 發包人提供的勘察或設計圖紙等基礎資料本身存有缺陷等等[1] 。
在上述情況下 , 如工程最終驗收不合格 , 則發包人具有明顯過錯 , 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 , 在發包人存在上述情況的同時 , 作為承包人 , 應盡到注意和提示義務 。比如在發包人迫使承包人不合理地壓縮工期或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時 , 承包人有權拒絕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8條第2款即有相關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 , 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本文參考案例1中 , 發承包人就質量問題產生的原因產生了爭議 , 承包人認為是由于發包人基層混凝土強度不足導致質量問題的 , 但法院認為 , 承包人作為專業施工人員 , 有檢驗并提醒發包人的義務 , 應當對基層混凝土強度以及表面強度進行檢查 , 并向發包人提出建議 , 進行補強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承攬合同的一種 , 具有很強的人身信賴性的基礎 , 承包人作為值得信賴的專業施工人 , 理應對其施工的材料和基礎資料予以必要的審查、核實和檢驗 , 否則即應視為不作為 , 也應為不作為承擔過錯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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