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假貨的立案標準 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近日,江西省進賢縣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被告人郭某因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在案扣押的被告人郭某持有的貨車一輛,發還被告人郭某;在案扣押的被告人郭某持有的3400條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1月4日至1月19日,被告人郭某明知他人生產、銷售假煙,為了獲得較高運費,幫助他人運輸 。2021年1月19日,被告人郭某駕駛其貨車運輸假煙3400條,在進賢縣軍山湖服務區,被進賢縣煙草專賣局工作人員現場查獲 。經江西省煙草質量監督檢測站鑒別檢驗,涉案卷煙為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 。經江西省煙草專賣局價格認定,該批煙草價值1313430.96元 。
進賢縣公安局2021年1月21日扣押了被告人郭某持有的一輛江淮牌貨車、3400條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其中卷煙委托江西省進賢縣煙草專賣局代管 。
【賣假貨的立案標準 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量刑標準是什么】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明知他人生產、銷售假煙,為獲得較高運費而運輸,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被告人郭某系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可認定為從犯,予以減輕處罰 。被告人郭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 。被告人郭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可從輕處罰 。辯護人的相應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 。根據被告人郭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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