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協議書模版 煤礦承包合同怎么寫( 三 )


(四)如一方違反本合同的保密條款,則另一方有權要求其承擔相當于合同總金額 %的違約金 。
(五)如因一方行為侵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該方應負責處理并承擔所有責任 。因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
(六)本合同所稱之損失包括實際損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訴訟或仲裁費用、以及合理的調查費、律師費等相關法律費用 。
第十一條 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
(一)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釋、履行、簽署、修訂和終止以及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 法律 。
(二)因本合同引起或者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首先以協商方式解決 。協商應在一方向另一方送達關于協商的書面要求后立即開始;如果十日內雙方未能通過協商解除爭議,的則雙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1.因本合同引起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解決 。
2.因本合同引起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 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轄權的法院或其他有權機構強制執行 。除非仲裁裁決有不同規定,敗訴方應支付雙方因仲裁所發生的一切法律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 。
(三)訴訟或仲裁進行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應繼續履行 。
(四)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合同通知與送達條款送達與仲裁或強制執行仲裁裁決有關的傳票、通知或其他文件 。本合同通知與送達條款中得任何規定均不應影響一方以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送達上述傳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權利 。
(五)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效的,本條依然有效 。
第十二條 合同的變更及解除
(一)任一方在距工作開始 日之前沒有完成準備工作的,或者在距工作開始 日之前沒有證據表明能夠提供履行合同所需要的條件的,或者任一方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適當履行義務的,守約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
(二)任一方認為本合同不必履行時,可以在向另一方支付合同金額 %,即人民幣 元(大寫: 圓)的補償金后解除本合同 。
(三)任一方工作開始前,如因不可抗力、國家法律政策變化等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如期履行的,經過另一方書面確認后可延期 。另一方不同意延期的,雙方應當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時,不能如期履行的一方應當返還對方已經支付的款項,但可以在該款項內扣除為工作籌辦而支出的合理費用 。
(四)任一方有權在事先通知另一方的情況下,改變工作的時間和安排 。因此給另一方造成額外支出或延誤工作籌辦時間的,應給予必要的準備時間和適當的補償 。
第十三條 通知和送達
(一)本合同的一方發給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請均應以書面形式通過掛號郵寄、特快專遞、傳真或專人送交的形式發出 。掛號信件或特快專遞的交寄日以郵戳為準 。
(二)通知、文件或申請按照以下方式視為送達和生效:
1.以掛號方式發出的,發往內地地區的,發出后第四日視為送達;發往港、澳、臺及境外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發出后第七日視為送達 。
2.以特快專遞形式發出的,發往內地地區的,發出后第三日視為送達;發往港、澳、臺及境外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發出后第六日視為送達 。
3.以傳真方式發出的,以發件方式發送后打印出得發送確認單所示時間視為送達 。
4.如果以專人送交的方式,則在接收人工作人員簽收或遞出人員將有關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時,視為送達 。
(四)根據本合同發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請應送達下列地址和號碼:
甲 方:
地 址: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收 件 人:
乙 方:
地 址: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收 件 人: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變更時,需在變更前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因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
第十四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下列條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一)自雙方蓋章或有權簽字人簽字;
(二)。
第十五條 其他
(一)合同完整性:本合同包括所有附件及對本合同及其任何附件的各項書面補充、修訂或變更 。一俟生效,本合同對合同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并取代此前就本合同項下各項交易達成或形成的任何口頭或書面的合同、備忘錄或其他任何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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