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監理合同模板 監理合同范本怎么寫( 三 )


雙方根據工程的行業和地域特點 , 在專用條件中具體約定監理依據 。
2.2.2 相關服務依據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
2.3 項目監理機構和人員
2.3.1 監理人應組建滿足工作需要的項目監理機構 , 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 。項目監理機構的主要人員應具有相應的資格條件 。
2.3.2本合同履行過程中 , 總監理工程師及重要崗位監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 , 以保證監理工作正常進行 。
2.3.3監理人可根據工程進展和工作需要調整項目監理機構人員 。監理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時 , 應提前7天向委托人書面報告 , 經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換;監理人更換項目監理機構其他監理人員 , 應以相當資格與能力的人員替換 , 并通知委托人 。
2.3.4 監理人應及時更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理人員:
(1)嚴重過失行為的;
(2)有違法行為不能履行職責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勝任崗位職責的;
(5)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
(6)專用條件約定的其他情形 。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監理人更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項目監理機構人員 。
2.4 履行職責
監理人應遵循職業道德準則和行為規范 , 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有關標準及本合同履行職責 。
2.4.1 在監理與相關服務范圍內 , 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見和要求 , 監理人應及時提出處置意見 。當委托人與承包人之間發生合同爭議時 , 監理人應協助委托人、承包人協商解決 。
2.4.2 當委托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人民法院審理時 , 監理人應提供必要的證明資料 。
2.4.3 監理人應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授權范圍內 , 處理委托人與承包人所簽訂合同的變更事宜 。如果變更超過授權范圍 , 應以書面形式報委托人批準 。
在緊急情況下 , 為了保護財產和人身安全 , 監理人所發出的指令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 , 應在發出指令后的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報委托人 。
2.4.4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 , 監理人發現承包人的人員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 有權要求承包人予以調換 。
2.5 提交報告
監理人應按專用條件約定的種類、時間和份數向委托人提交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報告 。
2.6 文件資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內 , 監理人應在現場保留工作所用的圖紙、報告及記錄監理工作的相關文件 。工程竣工后 , 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將監理有關文件歸檔 。
2.7 使用委托人的財產
監理人無償使用附錄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 ,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設備屬于委托人的財產 , 監理人應妥善使用和保管 , 在本合同終止時將這些房屋、設備的清單提交委托人 , 并按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 。
3.委托人的義務3.1 告知
委托人應在委托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監理人、總監理工程師和授予項目監理機構的權限 。如有變更 , 應及時通知承包人 。
3.2 提供資料
委托人應按照附錄B約定 , 無償向監理人提供工程有關的資料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 , 委托人應及時向監理人提供最新的與工程有關的資料 。
3.3 提供工作條件
委托人應為監理人完成監理與相關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 。
3.3.1 委托人應按照附錄B約定 , 派遣相應的人員 , 提供房屋、設備 , 供監理人無償使用 。
3.3.2 委托人應負責協調工程建設中所有外部關系 , 為監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條件 。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應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的代表 , 負責與監理人聯系 。委托人應在雙方簽訂本合同后7天內 , 將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職責書面告知監理人 。當委托人更換委托人代表時 , 應提前7天通知監理人 。
3.5 委托人意見或要求
在本合同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工作范圍內 , 委托人對承包人的任何意見或要求應通知監理人 , 由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相應指令 。
3.6 答復
委托人應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內 , 對監理人以書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 , 給予書面答復 。逾期未答復的 , 視為委托人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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