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2婚假( 二 )


第十二條各類假期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生育假(產假)、陪產假、育兒假、護理假由衛生健康部門負責解釋,婚假由人社部門負責解釋,生育保險相關待遇由醫保部門負責解釋 。
第十三條《條例》規定的假期,自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之日,即2021年11月29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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