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修繕及裝修工程施工合同( 二 )


1.14 完畢日子:指簽發承包合約人承包人在和議書中商定,承包人實行承包范疇內工程的一致或對立的日子 。
1.15 圖紙及作法證明:指由簽發承包合約人供給或由承包人供給并經簽發承包合約人接受,用以滿意承包人動工須要的一切圖紙及作法證明(囊括原工程完畢圖及供本工程運用的動工圖及相映筆墨證明) 。
1.16 動工場合:指由簽發承包合約人供給的用來工程動工的場以是及簽發承包合約人在圖紙中簡直指定的供動工運用的任何其余場合 。
1.17 書面情勢;指公約書、函件和數據電文(囊括電報、口傳、傳真、電子數據調換和電子郵件)等不妨無形地展現所載實質的情勢 。
1.18 失約負擔:指公約一方不實行公約負擔或實行公約負擔不適合商定所承諾擔的負擔 。
1.19 索取賠償:指在公約實行進程中,對于并非本人的缺點,而應由對方接受負擔的情景形成的本質丟失,向對方提出財經積累和(或)工期順延的訴求 。
1.20 不行抗力:指不許預示,不許制止并不許克復的感化本公約實行的客觀情景 。
1.21鐘點或天:本公約中規則按鐘點計劃功夫的,從事變靈驗發端時計劃(不扣除休憩功夫);規則按天計劃功夫的,發端當天不計入,從越日發端計劃 。時間限制的結果一天是休憩日或其余法定節假期的,以節假期越日為時間限制的結果一天,但完畢日子之外 。時間限制的結果一天的截至功夫為當天24時 。
第2條 公約文獻及證明程序
2.1 本公約文獻彼此證明、互為證明 。兩邊商定構成本公約的文獻及優先證明程序如次:
( )本公約和議書
( )中標報告書
( )投標標書及其附屬類小部件
( )本公約公約條件
( )規范、典型及相關本領文獻
( )圖紙及作法證明
( )工程量清單
( )工程報價單或估算書
2.2 當公約文獻實質暗昧不清或不普遍時,在不感化工程平常舉行的情景下,由兩邊計劃處置 。舉行監理的工程可請監理工科程師做出證明 。計劃不可或不承諾監理工科程師做出的證明,按本公約條件第16.6款的商定處置 。
簽發承包合約人(簽章):承包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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