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適堡官方投訴 *** 舒適堡

為健身減肥,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市民李女士向上海舒適堡健身美容中心有限公司十七分公司(以下簡稱“舒適堡”)支付63萬余元,購買了多達747節健身私教課,課程一度排到了2034年,大部分是通過貸款支付 。買課后,月薪約為8000元的李女士每月需要還貸3、4萬元,還款壓力讓她不堪重負 。
2020年8月12日,李女士被診斷出患有肝血管瘤,醫囑建議避免劇烈運動 。李女士認為,她的身體和經濟狀況都已經無法繼續履行原私教協議,故訴至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閔行法院”)要求舒適堡退還相應課程費用56萬余元 。(此前報道:《排到2034年!女子為減肥沖動消費,月薪8000元卻貸款近60萬上私教課》)
上海閔行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該案后,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日前,上海閔行法院依法判決舒適堡退還李女士課程費19萬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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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適堡官網截圖
原告:舒適堡工作人員曾推薦其辦 ***
原告李女士是舒適堡的健身會員,她稱,自2019年12月25日起,短短20余日,她就在被告銷售人員的鼓動下,先后與被告舒適堡簽訂了14份私教協議書,共向舒適堡支付了635,800元 。
除1份協議書已經到期以外,其他協議書均在履行期內或未到履行期 。為了支付私教費用,舒適堡的工作人員推薦她去辦理 ***,致使她每月需還貸3、4萬元,已不堪重負 。
2020年3月,她曾通過消協向舒適堡提出解除私教協議,但最后舒適堡僅退還了最后一次未簽訂協議卻已收取私教費的80%,并告知李女士,之前已簽訂協議的私教費一律不退 。于是,李女士只能繼續上私教課 。
2020年8月12日,李女士被診斷出患有肝血管瘤,醫囑建議避免劇烈運動 。
她認為,其身體和經濟狀況都已經無法繼續履行原私教協議,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簽訂的未到期的13份《舒適堡私人訓練計劃協議書》,并要求被告退還原告課程費560,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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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女士認為當時屬于沖動消費
被告:可解除協議并退款,但原告需承擔20%手續費
被告舒適堡辯稱,自2014年5月27日至2020年8月1日,李女士一共向舒適堡購買了價值623,300元的私教課程,其中已經使用414,700元的私教課程,尚有208,600元的私教課程未使用 。李女士所稱最后一筆70,000元費用與舒適堡公司無關,舒適堡公司未收到上述款項也未簽訂合同 。李女士向消保委投訴后,舒適堡確實與其作了溝通,但李女士后來表示不退了,繼續上課,所以舒適堡未處理 。
被告舒適堡稱,考慮到原告的病情,舒適堡同意解除協議并退款,但由于舒適堡已經承擔了營銷成本以及運營成本,故根據合同約定,李女士需承擔20%的手續費 。另外,舒適堡聲明其任何會員購買私教課程都是完全自愿,舒適堡員工不會鼓動會員購買,更不會鼓動會員貸款購買 。
法院審理:不認同解除理由屬于“情勢變更”
上海閔行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李女士與舒適堡簽訂的未到期的13份《私人訓練計劃協議書》中,經原被告確認,有8份協議的對應課程已經上完,有3份協議的對應課程上了一部分,另有2份協議的對應課程還未開課 。
法院另查明,原告李女士于2020年1月14日向案外人李某某轉賬40,000元,于2020年1月15日向李某某轉賬30,000元 。李某某于2020年3月21日向原告轉賬26,000元,于2020年3月23日向原告轉賬30,000元 。被告舒適堡公司確認李某某為其公司員工 。
再查明,根據2020年7月16日原告的放射診斷報告,原告患有肝右葉血管瘤,醫生開具病情證明單要求原告避免劇烈運動 。
此外,根據雙方簽訂的《私人訓練計劃協議書》約定,私教課程的退款及 *** 遵循舒適堡健身美容中心《客戶守則》中“退卡與轉卡規定”條款,如發生“一般須知”第二點及“行為操守之退卡情況”,而不能完成已購買課程套餐而要求退款的,被告另收20%作為手續費 。
法院認為,本案中,已經履行完畢的私教合同,并無解除的必要;而未履行完畢的私教合同是否解除,雙方已無爭議,法院予以確認 。但對于多份合同的履行情況以及原告是否需要承擔手續費,各執一詞 。對此,法院分別認定如下:
關于合同的履行情況
被告提供了《會員進出場記錄表》,該表詳細記錄了所有原告進入健身房和離開健身房的時間,還記載了給原告上課的私教姓名,上課的課程單價,課程數量等,上述所有記錄與有原告簽字確認的《私教使用記錄一覽表》能一一對應,上述兩項證據的形成過程與原被告庭審陳述的合同履行過程能互相印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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