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 二 )


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
第三條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
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
第四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并造成損害后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后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
第五條
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 。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 。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 。
人民法院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賠償權利人,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 。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人身安全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
參考資料來源:新華網-我國擬立法保護醫療衛生人員人身安全
人身安全包括哪幾方面:

人身安全

文章插圖
人身安全的廣義范疇:人身安全包括人的生命,健康,自由的運動,住房、人格、名譽等在線 。
人身安全的狹義范疇:如刑法上人身安全的本義,是作為自然人的身體本身的安全,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自身安全 。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應始終注意自己的安全,為避免危險的情況下,保障個人安全和保護我們,我們的生命和健康 。當一個人在日常生活中的安全威脅,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和聯系聯系親屬,避免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 。擴展資料:
一、法律定義
人身權是人格權和身份權的合稱,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其自身不可分離亦不可轉讓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法定民事權利 。
二、相關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
第二條
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
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
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
第三條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
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
第四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并造成損害后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后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
第五條
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 。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 。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 。
人民法院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賠償權利人,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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