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旭憲( 三 )


我們應盡快補足我國網絡立法的短板 。美國國會及政府各部門通過與網絡相關的法律法規數量高居世界之首,主要涉及未成年人保護、國家安全、保護知識產權、計算機與網絡安全等四大領域,既明確網絡安全的要求,又為信息監管給出法律保障 。我國的基礎設施基本上都有一部行業基本法,如郵政法、鐵路法、公路法、民航法、電力法等,但缺電信法和廣電法,當前尤為需要網絡與信息安全法和個人信息保護法 。
需要為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立法 。大數據挖掘需要有法可依,提倡數據共享又要防止數據被濫用,要區別個人數據與隱私,前者強調歸屬于本人的可識別性,后者強調與公共事務無關的私密性,要在保護隱私的前提下鼓勵對用戶數據的挖掘 。信息安全的監管也需要有法律來界定,明確規定信息監管的適用對象,把監管納入法制軌道,既要打擊網絡犯罪,又要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 。要塑造一個良性有機的立法環境,在立法層面需要考慮如何讓社會各類主體參與到網絡社會的管理和建設 。

蔣旭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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